中国规定禁止在环境敏感区域内建设化工园区

12.12.2015  11:42

  指导意见明确,严禁在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建设园区。

  新设立园区应当符合国家、区域和省市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隔离带,原则上远离人口密集区,与周边居民区保持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

  此外,该指导意见提出严控安全风险,要求对已建成投用的园区每5年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

  该指导意见还提出,鼓励大型园区或距离周边居民区较近的园区实行封闭管理。对暂时无法进行封闭管理的,应当首先对重大危险源和关键生产区域进行封闭化管理。

  针对保障员工职业健康,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职业健康检查,降低职业病风险。

(责任编辑:DF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