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局:结合土地例行督察 综合施策解决土地利用管理突出问题

21.06.2017  02:33

     

      5月15日省政府召开全省土地利用管理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行动推进会后,邓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5月19日市委书记吴刚同志结合例行督察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整改意见,对综合施策解决土地利用突出问题,建立土地利用管理长效管理机制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一是压实责任,全面完成整改任务。结合例行督察发现的“问题清单”,找准土地利用存在的突出问题,摸清辖区内违法用地底数,逐宗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主体。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倒排工作、倒推任务、倒逼问责,确保按时、严格、高效、全面完成整改任务。对难啃的“硬骨头”,要建立专班,强力推进,涉及问责的,纪检监察部门主动介入。对整改到位的问题我们也将开展“回头看”,看整改措施是否到位,看整改工作是否彻底,看整改事项是否反弹。二是铁腕治乱,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对邓州市土地利用存在的突出问题整改当作“刮骨疗伤”的一剂良药,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把问题找准,把情况摸清,坚决做到不遮不掩、不推不诿,坚决做到严查严办、务实整改,全面提升全市国土资源管理水平。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也作专门批示,要求国土、财政、审计等部门认真研究,界定责任,阐明任务,分工协作,迅速开展整改工作。

一、加强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邓州市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主抓副市长为副组长,国土局、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工商局、地税局、电力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邓州市土地利用管理突出问题集中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国土局局长兼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事务。

二、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

      印发了《邓州市土地利用管理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邓政办文【2017】50号),对土地利用管理中存在的不实耕地、闲置土地、违法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遗留问题、拖欠的征地补偿费和欠缴的土地出让金、耕地保有量突破保护目标红线等问题,摸清问题底数,建立了问题台账,制定了问题解决方案,明确了解决问题时限,夯实了责任主体,保证在规定时间完成工作任务。

      2017年5月27日,市政府召开了乡镇办主管国土工作副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邓州市土地利用管理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推进会。副市长张栓誉指示要求各乡镇办及市直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工作任务的要求,准确把握好时间节点,全面开展整治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强化措施,确保整改成效

      1.建立全面工作台帐。国土局相关科室对不实耕地、闲置土地、出让金征收、耕地保护等工作,按省厅要求建立了工作台账,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了科室工作职责,为整改工作提供了详细基础。

      2.闲置土地处置。已收回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4宗,包括邓州市农村信用联社2宗、万盛置业、博达置业,面积  225.66亩,开工2宗,为邓州市商业肉联厂,面积21.6亩,正在办理置换手续1宗,面积7.0亩;正在办理划拨用地收回手续2宗,面积275亩。

      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遗留问题。对补充耕地的邓州市2012年第一批和2013年第一至第四批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存在新增耕地被建设占用、堆放压占以及现状为林地草地问题,目前仍被用于占补平衡的问题,目前对增减挂钩涉及2013年第1、第2两个批次的  298.9  亩补充耕地指标的替换方案已制作完毕,近日报省厅审查;对新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中有429亩不符合要求以及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建表册、明责任、设标志”3项工作未完成,上述工作已完成整改,新修标志牌172块,。

      4.拖欠的征地补偿费和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征缴工作。已征缴1宗,征缴李子亮拖欠的出让金60.75万元,征缴滞纳金10.6312万元。

      5.不实耕地及违法用地清理。由市国土局建立不实耕地和存量违法用地登记台账,制定整改计划,逐宗整改、逐宗销号。5月23日至25日,市政府在城区、乡镇东片区和乡镇西片区连续召开土地卫片执法及违法违规建筑整治推进会,推进会由市政协主席、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市监察局、三违办、国土、住建、规划等单位负责人和乡镇街区的书记、乡镇长(主任)、乡镇主管副职参加会议。组织实地观摩拆除复耕的违法违规建筑,各乡镇办书记逐一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强力推进整改工作。整改工作开展以来,整改工作开展以来,对146宗不实耕地下发拆除复耕任务,面积1134.59亩;现已拆除复垦39宗,复耕面积188.6亩;对不实耕地中33宗公益设施用地473.8亩补办用地手续;下达  2016年度卫片拆除违复耕任务92宗,面积342.23亩,已拆除复耕6宗,面积28.33亩;计划补办用地手续29宗,面积648.19亩,组卷上报河南省国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