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成果在京发布

26.12.2014  18:11

12月24日,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在京发布了2012年中国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的调研成果。2012年我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已达35674.15亿元人民币,占全国GDP的6.87%,我国版权产业对我国国民经济的贡献保持稳定增长。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出席发布会并讲话,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院长魏玉山发布调研成果,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副院长范军主持发布会。

中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项目首次研究始于2007年。该项目由国家版权局委托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具体承担,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方法,将版权可发挥显著作用的产业界定为版权产业,并根据对版权的依赖程度具体分为核心版权产业、相互依存的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非专用支持产业四个产业组,以国家统计局等部门提供的权威数据为基础,利用定量的方式通过行业增加值、就业人数、出口额三项指标来描述版权在国民经济中的贡献率。本次发布数据是“中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的第六次研究成果。

版权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日益重要

根据调研,2012年我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为35674.15亿元人民币,占全国GDP的6.87%;就业人数为1246.48万人,占全国城镇单位就业总人数的8.18%;商品出口额为2960.03亿美元,占全国海关统计商品出口总额的14.45%。以此可见,我国版权产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扩大对外贸易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其中,核心版权产业对我国国民经济的贡献最大。2012年我国核心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首次超过2万亿元,为20598.19亿元人民币,占全国GDP的3.97%,占全部版权产业的54.43%,是我国版权产业中最重要的产业组。在核心版权产业中,软件和数据库、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等产业保持了较快增长的态势,对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的贡献较高。但在出口额方面,核心版权产业的商品出口额不到全部版权产业的2%,相互依存的版权产业占到全部版权产业的90%以上,说明我国版权产业的商品出口仍以制造业为主。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长将更多依靠人力资本质量和技术进步,创新成为驱动发展新引擎,人的智力创造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显,新兴产业的作用更加明显。版权产业作为以智力成果为资源、以知识创新为动力、建立于受版权保护作品创作、生产、传播、使用和消费之上的新兴产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大力发展版权产业也是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内在要求。

我国版权产业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从世界范围来看,在已开展调研的42个国家中,我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就业人数占全国就业人数比重均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但同时,我国版权产业的劳动生产率不高,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数据,我国仍属于版权产业劳动生产率中等国家,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2012年美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为17652亿美元,占GDP的11.25%,其中核心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首次超过1万亿美元,为10156亿美元,占GDP的6.48%。我国版权产业及核心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分别仅为美国的三分之一。无论是行业增加值的绝对值还是其占GDP的比重,我国版权产业与美国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在出口方面,2012年美国核心版权产业的对外销售和出口额为1420亿美元,而同年我国核心版权产业货物和服务出口总额为140.10亿美元,仅为美国的十分之一。可以看出,我国版权产业的集约程度和生产率较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特征仍较明显。

版权发展环境改善将助推我国版权产业发展

结合历年数据来看,我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就业人数、出口额保持平稳增长。从增加值来看,我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已从2008年的19568.40亿元人民币,占GDP的6.51%,增长到2012年的35674.15亿元人民币,占GDP的6.87%,总量增加了16105.76亿元人民币,平均年增速16.20%。其中,与版权关系最为密切的核心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在2012年突破2万亿元人民币,达20598.19亿元人民币,占全部版权产业的一半以上,比2008年增加了10357.77亿元人民币,五年间翻了一番还要多,五年间平均年增速达19.90%。

我国版权产业取得的巨大成就,得益于近年来我国通过不断完善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体制,为版权产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因此,必须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版权产业的发展环境,不断加大版权保护的力度。

一是进一步完善全国统一的作品著作权登记体系;联合公安部、工信部、国信办等部门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维护网络版权秩序,对正处于快速发展期的网络产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二是结合《著作权法》第三次的修订,要以多种形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实行“开门立法、阳光立法”,让社会各界参与版权立法工作;三是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原则,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四是以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在北京成功举办、签署《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为契机,加强与国际社会交流,不断促进我国版权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