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发布今年第7号公告

30.03.2015  11:30
       

  3月24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今年第7号公告,明确自4月1日起,开展由该部发证矿业权(非油气)延续项目提醒服务。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登记(除油气和放射性矿产)并于120天内到期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其矿业权项目名称、矿业权人名称、许可证号、有效期和到期剩余时间等信息,将统一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集中公告发布。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需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和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矿业权人在有效期届满不足30日办理延续登记的情况。
为提高便民服务水平,提醒矿业权人依法按时申办矿业权延续登记手续,国土资源部决定开展相关提醒服务。公告提醒相关矿业权人,要注意查询了解相关信息,并及时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同时,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本辖区内有关提醒服务工作。
  此外,国土资源部还将适时推出短信和电话提醒服务。公告提醒相关矿业权人,在申报矿业权申请时确保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如更换联系方式,及时向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