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形态”必须创新具体深入抓

04.06.2016  01:20

“四种形态”提出,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败高压态势减弱?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是不是对违纪干部重罪轻罚、高举轻放?抓早抓小,是不是代表纪检监察工作轻松了?实际上,这些都是对“四种形态”的误读,“四种形态”着眼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四个方面有机统一,相互关联,实践中必须全面把握,才能够达到良好效果。(人民网 5月24日)

当前,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在运用“四种形态”中,存在因循守旧、囿于传统、不敢迈步的突出问题,仍然靠惯性思维开展工作。虽然“四种形态”是新理论,但不是新事物。面对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循老路就没出路,必须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落实“两个责任”、“两个为主”、“两个全覆盖”,进一步增强纪检监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靠全党、管全党、治全党的要求,体现了我们党一贯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因此,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把实践“四种形态”具体化深入化,作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全面认识、准确把握、狠抓落实、确保实效。

抓实抓长第一种形态。就是要通过列举责任清单、定期督导考核等形式,督促各级党组织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加强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认真落实谈话、函询、民主生活会、述责述廉等制度,推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的常态化。特别要坚决防止“好人主义”,杜绝党内政治生活的庸俗化、随意化、平淡化倾向,真正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抓早抓小第二种形态。就是要在信访受理、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等各环节,都要创新方式方法,实现从执法向执纪的转变,及时发现和处理苗头性问题,对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要把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作为纪律审查重点,扭住重要时间节点,紧盯重点领域和群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让党员干部知止、收手,真正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

抓严抓准第三种形态。紧盯“六大纪律”,突出重要节点,重要岗位,重点人员,重点项目,对仍然我行我素、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虽够不上违法,一律要从严从重处理,以此让广大党员干部时刻严守“底线”,真正把自己摆进去,警醒自己不越雷池半步。真正让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

抓狠抓死第四种形态。就是要坚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有案必查,以顽强的毅力和不屈的韧劲,以坚定的决心和有力的措施,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推动政治生态明显改善。准确把握纪律处分条例“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的各项规定,实现纪律和法律的有效对接、无缝衔接。真正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极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