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被拍违章36次 市民状告交警队

07.05.2014  18:45

   审车先清电子眼 车主告赢警方

  四年被拍到36次违章,郑州市民高女士认为“电子眼”作为处罚依据不合法,并且处罚与车辆年检捆绑系滥用职权。昨天,东方今报记者从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获悉,在高女士提起的6起诉讼中,法院判决高女士胜诉一起。

   【事件】

  四年被拍违章36次

  市民状告交警队

  据高女士称,2009年10月至2013年8月,她的凯美瑞轿车被郑州市和省内外的“电子眼”拍到超速和其他违章36次之多,其中郑州的就有30次以上。2013年车辆审验时,郑州市交巡警支队以她的车辆有电子眼违章记录, “不缴纳电子眼罚款不给审车”为由,拒绝对她的车辆进行年检。

  高女士说,2013年12月11日,她在被迫向郑州市交巡警支队第十大队一次性缴纳36次“电子眼违章罚款”共计5000元并被扣去6分后,才得以进行年检。之后,高女士选了5起在异地被电子眼所拍、一起在郑州被电子眼所拍但都在郑州市交巡警支队第十大队接受处罚的案例,将交巡警第十大队起诉至法院。

   【控诉】

  电子眼处罚与审车“捆绑

  涉嫌滥用职权

  “交巡警第十大队在处理电子眼违章方面至少存在三种违法行为。”高女士称,首先,没有对电子眼进行安装检验和年度定期检验,使用违法采集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眼”信息作为处罚数据,不合法;其次,所采用的电子眼均没有向政府计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装鉴定和强制性年度检验,违反了我国《计量法》相关规定;最后,交警部门在处罚程序上违法,剥夺了她的申诉和答辩的权利。再就是把电子眼处罚与车辆年检进行“捆绑”,涉嫌滥用职权行为。

   【审理】

  交巡警部门表示

  电子监控设备有合格证

  今年3月至4月,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交巡警部门表示,郑州市早在2011年安装了电子监控设备,均有出厂合格证,安装后不到1年,2012年就在中国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属部门及北京共同进行了抽检,设备都是合格的。另外,2013年,他们又向中国技术监督局提交检测电子监控设备的申请并进行了鉴定,合格期到2015年,所以高女士称其违法行为是不合法的电子设备提取的是错误的。

  对于高女士起诉的5起外地拍到的违法行为,交巡警十大队表示,监控设备不在郑州,应属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结果

  取证照片不完整

  市民赢了1起官司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审理查明,高女士在郑州被拍的一起违法行为中,交巡警部门提供的两张照片拍摄角度不全面、拍照内容不完整,无法全面、充分地证实2011年11月27日18时43分高女士车辆存在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事实。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交巡警支队第十大队对高女士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不过,另外5起诉讼,高女士被判败诉,理由是,高女士在处罚决定书标明的“如是异地交通违法,无异议后签名确认”等内容未表示异议,高女士在被处罚人签名处签署姓名并主动履行罚款缴纳义务,应当视为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

  昨天,高女士认为判决不合理,表示要上诉。

编辑:袁连贺 联系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