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拟对处罚“加码” 商品质价不符最高可罚300万
核心提示丨国庆长假就要来临,出游遭遇住宿、餐饮猛涨价咋办?9月27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条例(修订草案)》规定诸多亮点,经营者出现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商品明显质价不符的,情节严重可处30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不明码标价的,可能最高面临5000元罚款。
亮点1
11类违反政府指导价行为,或被停业整顿
此次,《条例(修订草案)》变化最大的章节是“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一章,从不得违反政府定价、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违反明码标价等方面,对经营者进行约束。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应当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等,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一旦经营者存在高(低)于政府指导价、采取分解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者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等11类违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亮点2
不明码标价,最高可罚5000元
此次,《条例(修订草案)》对不少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罚金进行了加码。
对于经营者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成本价格倾销、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8种行为,主管部门可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如果实施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期间,经营者存在不执行规定的限价等行为,相关部门要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对于经营者的不标明价格等行为,主管部门要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如果经营者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对方接受交易价格;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所收取费用与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明显质价不符;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对方承担应当由经营者自身承担的费用等。相关部门要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集
11月3日前,可向省法制办提建议
目前,《条例(修订草案)》正处于征集意见阶段,如果您有意见、建议,可在11月3日前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
电子邮件地址:[email protected];邮寄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邮编:450018;传真:0371-69699063;也可登录省政府法制办首页点击右侧“河南省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系统”直接在线发表意见。
□记者侯梦菲
【责任编辑:张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