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省商务厅继续实施河南省引进省外资金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16.03.2015  21:52

关于同意河南省商务厅继续实施河南省引进省外资金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豫统函〔2015〕8号

河南省商务厅:

你单位报来《关于继续执行河南省引进省外资金统计报表制度的函》(豫商经协函〔2015〕3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厅继续组织实施《河南省引进省外资金统计报表制度》。

该制度的调查范围是:辖区内及其中各级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内引进国内省外资金项目的企业(单位)或正在建设的国内省外独资企业(单位)。

该制度的调查内容为省内18个省辖市、10个省直管县市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等14个国家级开发区(以下简称三个国家级开发区)、郑东新区和航空港区的引进省外资金项目情况。

该制度设置调查表一张,《项目单位引进省外资金月报表》(外资211表),综合表一张,《引进省外资金统计综合表》(外资411表),调查频率为月报。该制度使用我省新的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统计标准。

上述报表的制定机关为河南省商务厅,批准机关为河南省统计局,批准文号为本文文号,有效期至2017年2月。

请你单位在印发的报表右上角明确列出统计报表法定标识,法定标识依次为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等内容。有效期置于法定标识最后一项,格式为“有效期至:2017年2月”。请于2015年2月底前,将本文批准的调查方案及你单位的部署文件一式三份及磁介质文件报我局存档。

特此函告。

201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