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会展信息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26.09.2014  18:14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商务局:

  《河南省促进 会展业 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8月4日印发,将于10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会展信息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会展。
  二、登记机关
  (一)  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冠名“河南省”的会展、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及其他国际性会展,以及由党政机关主办或者由财政出资的会展的登记; 
  (二)  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凡冠名“**市”的会展进行登记;
  (三)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除上述规定以外的会展登记。
  三、登记时间
  各办展单位在会展招展信息发布之前的30日须进行登记。
  四、登记程序
  (一)各办展单位在进行会展信息登记时,先登录河南省商务厅网站服务贸易处子站“会展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下载并填写《河南省会展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一)。填好后,连同表内所列材料,分别到省商务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登记。通过登记的会展,由登记机关在《河南省会展信息登记表》上加盖会展登记专用章后复印存档,原件退回办展单位。
  (二)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登记的会展信息进行审核汇总(汇总表见附件二),  并于当年1月5日前、7月5日前将上半年、下半年拟办会展信息(附件一、附件二)(含电子文档)上报省商务主管部门。
  (三)省商务主管部门对会展信息汇总整理后在省商务厅网站公示,同时抄送省直有关部门。
  五、有关要求
  (一)会展信息登记是促进会展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市要高度重视,通过登记,摸清会展业现状,为下一步制定政策,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二)在登记过程中,进一步加强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和党政机关办展的审批管理,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规范会展市场秩序。
  (三)在工作中有好的经验与做法,或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厅反馈  。
  六、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李艳艳      黄镇
  联系电话:  0371-63576308/63576306   
  传        真:  0371-63576308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201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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