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端将放开 电力市场多元化战略开启

05.06.2015  11:47

      4月24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尤其受人关注的是,《电力法》删除了原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业内人士指出,本次修改,意味着更多的售电主体将进入电力市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逐步放开售电侧,构建多元化的售电主体,恰好契合了新一轮电力改革的思路。

      《电力法》实施20年来,《电力法》中的很多条款与现实情况之间已经出现了不少冲突,因而近年来每年召开的全国两会上,也不乏代表提出修改《电力法》的议案。随着新一轮电改的推进,此次《电力法》修订,为以后的电改推进开启了法律上的空间。

      业内人士指出,随着电改的展开,后续《电力法》仍有较大的修改空间,修改进程也有望加速。

      删除“先证后照”

      《供电营业许可证》是指供电营业机构在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的合法许可凭证,这一制度自1996年《电力法》开始施行。

      原电力部相关文件中,曾这样表述这项制度:“对供电营业区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这是国家为了保障电力安全有序供应,防止不正当竞争而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电力法》修改的内容,并不是取消了《供电营业许可证》的核准,只是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业内人士表示,这是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实行“先照后证”的一个具体体现。

      换言之,今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不再以“证”作为核发“照”的前提,企业只要领取营业执照,便可从事一般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如若打算从事需要许可的供电活动,可再向主管部门申请;在等待许可期间,企业可以开展相关筹备工作,这将为企业发展赢得大量时间。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电力法》修订后,从事供电活动仍需供电许可证,只是申领证照顺序颠倒了而已。

      事实上,早在2013年7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便开始对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进行改革,将其与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审批及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并下放区域能源监管机构。去年4月,国家能源局进一步完善了输、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颁发工作,将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中“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调整为“具有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4月27日,方正证券电力设备高级分析师周紫光发布研究报告称,和《电力法》同期修改的《动物防疫法》与《就业促进法》,里面的内容都是涉及到申请行政许可的顺序问题,主要目的是落实2014年国务院“先照后证”改革精神。所以此次《电力法》修改不宜过度解读,但后续《电力法》仍有修改空间。

      售电主体入市门槛降低

      新一轮电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提出按照有利于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的要求,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电力大用户直接交易试点工作不断推进,并按照售电侧逐步放开的电改方向,使得对《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进行修改成为业内人士近些年呼吁的焦点。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电力法》修订案删除了将取得供电营业区许可作为工商设立登记的前置性许可要求,无疑契合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取消工商设立前置许可的改革要求,不仅符合行政许可设立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基本原则,而且也为后续改革留下了余地。专家指出,该条的其他款项尚需根据电改的新要求作进一步修订。

      专家指出,此次《电力法》修改只是整个修法过程中的一小步,仍有很大的修改空间,接下来应该还有很多修改之处。单就此次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而言,意味着售电主体进入市场的门槛降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售电许可牌照后,即可开展售电业务。

      在新电改方案(即《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售电侧改革是重要内容。售电侧放开将使得同一区域内出现多个售电主体,并且进一步促进电力市场的形成。《电力法》先行在“先照后证”方面的修改,将有利于部分计划开展售电业务的公司提前准备相关业务,为后续争取售电牌照,开展实质性售电经营业务做好准备。业内人士认为,这次修法将为售电侧改革打下法理基础,后续相关配套文件的出台和电力法的进一步修改值得密切关注,这些将有益于分布式发电、直购电、自供电、售电等电力市场化的建设,前期值得看好。

      电力改革前进了一小步

      1996年开始实施的《电力法》,在很多条款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新环境,修改《电力法》成为业界共同呼声。但此次修订还没有涉及区域内独家供电等核心问题,主要属于简政放权的措施。其意义在于简化了工商审批流程(未来售电企业申领供电营业许可证后即可营业)。

      专家指出,当时出台的《电力法》是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很多条款的内在理念都与现在的电力市场运行情况相悖。如今中国开始了新一轮电改,目前国内的法律学术界以及电力从业者都认为,《电力法》的修改应该和电改的思路一脉相承。

      电力改革的方向清新明确,可以预见,继输配电价试点、直购电试点后,售电侧的放开试点应是下一步的探索方向;《电力法》的修订,还会继续,而且其力度应该更大。

      售电放开后,售电牌照、准许证的争取可能成为行业参与者与市场热点,有条件的参与者会越来越多地为用户提供有价值的产品、服务和增值业务。对装备企业而言,向服务、新市场及总包转型是个方向。

      仍有继续修法空间

      《电力法》自1995年12月颁布,1996年4月1日开始施行。

      据了解,全国人大在2003年就将修改《电力法》纳入了立法计划,《电力法》的修改已八易其稿,仍无定论。

      2014年6月3日,国家能源局法制和体制改革司召开了《电力法》修订稿汇报会,这是官方最近一次讨论修改《电力法》。

      专家指出,现在是新电改倒逼着《电力法》进行加快修改。此前《电力法》修改过程之所以如此坎坷,是因为电力行业在不断发生着变化,现在进行的电力体制改革又提出了很多新内容,《电力法》也需要将诸多条款进行修改,体量比较大。

      业内人士认为,本次修改只是修改《电力法》过程中的一小步,接下来还有很多修改之处。

      比如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规定,已成为我国分布式能源发展的直接障碍。国家能源局在2013年出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在经济开发区等相对独立的供电区同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但是,按照《电力法》“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规定,分布式光伏项目直接售电属于违法行为。同时,该条规则与电改“放开售电侧、增加市场主体”的精神明显相悖。

      在业内人士看来,现在国家鼓励推行的“大用户直购电”,这也同样是本轮电改的主要内容之一,其思路就是让发电企业直接对接用户企业直接签订购用电销合同。但是按照《电力法》的规定,发电企业又不具备供电的资格。

      专家表示,接下来《电力法》还有很多内容需要修改,其进程也将加快。完善《电力法》的最终目的就是构建现代电力监管制度、实现政府对电力行业的有效监管,这也能为电力市场化改革获得成功提供制度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