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政协原副主席杨海震被判15年 行贿者亦获刑
18.09.2014 12:15
本文来源: 新浪河南
记者韩景玮实习生邵婉云
本报讯在周口承建工程的曹某在节假日期间,多次给时任周口市川汇区区委书记的杨海震送礼。9月15日,西华县法院认定曹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同一天,驻马店市中级法院审结周口市政协原副主席杨海震受贿案,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杨海震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曹某在承建周口市育新商业街项目工程中,为违规获取川汇区政府的税收、土地出让金返还,与高某某(另案处理)策划后,分别于2007年春节、中秋节,先后两次给时任川汇区区委书记的杨海震送现金两万元;高某某分别于2005年12月、2006年1月及2006年杨海震搬家时、2006年春节、2007年春节,给时任川汇区区委书记的杨海震送现金5次,共计人民币33万元。在曹某被判缓刑的同一天,驻马店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杨海震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经查,被告人杨海震(61岁,副厅级)在1996年至2012年期间,利用其担任周口市(县级)市委副书记、市长,周口市川汇区区长、区委书记和周口市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的职务便利,在干部调整提拔、工作安排、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协调资金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762.7万元人民币、5.4万美元、价值18万元住房一套、价值3.667万元手表一块、价值4万元橱柜一套。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海震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主动交代了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积极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杨海震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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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9.2014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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