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女友出售虚假低价房男子受审

17.03.2016  12:03


昨日,二中院,犯罪嫌疑人李某(左)和薛某(右)出庭受审。两人被指控合同诈骗罪。 新京报记者 尹亚飞 摄

  与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一同被控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183万;一审后检方因量刑畸轻抗诉

新京报讯 (记者李禹潼)10多年前,薛某从广州来京给房地产商李某打工,自称在李某的授意下,薛某打着能在市区低价买到房的幌子,从女友及朋友等6人处骗取房款百余万。

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决薛某和李某分别获刑3年及缓刑,宣判后,检方认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同时,认为自己无罪的李某也提出上诉。

昨日,此案二审在二中院开庭。薛某当庭翻供,称所做的一切均为李某授意,一审背黑锅全因李某承诺会“保他出来”。

  二人被控骗取183万

现年61岁的李某是北京人,案发前是北京市建都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建都公司)法人、总经理。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他于2013年10月被羁押,同年11月被取保候审。

63岁的薛某是江苏人,2000年曾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2009年因诈骗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有期徒刑10年,在江苏服刑。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薛某于2013年12月由北京警方解回。

检方指控,李某、薛某于2004年至2007年间,在位于东城的中国棋院等地,谎称二人所在的建都公司参与开发“东花市枣苑南里小区”、“左安漪园”、“富贵园”等房产项目,先后与被害人顾某、柴某等6人签订购房合同,以此骗取被害人购房款共计183万元。

  检方因量刑畸轻抗诉

一审开庭时,李某、薛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提出异议,二人均称自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李某称,其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故意,在本案中只负有领导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薛某于2005年5月至2006年3月,谎称能购买便宜房屋,以需预交购房款为名,在房山区及东城区新侨饭店等地,先后骗取6人购房款共58万元,于案发前已归还12万。

法院认为,检方指控李、薛二人犯合同诈骗罪的定性有误,指控二人骗取顾某、曹某钱财的事实不清,不予认定,因刘某的被骗钱财已于案发前归还,不计入犯罪数额。此外,鉴于李某退赔积极,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薛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3万。

一审宣判后,检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误、定性有误、审理程序有误,提出抗诉。检方提出,二被告人对被害人财产权和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双重侵犯,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故原审判决量刑畸轻。

  房款拆东墙补西墙

昨日上午,薛某被带入法庭,李某则早于薛某到达法庭。

先受审的李某称,建都公司此前确实曾参与过左安漪园、雍贵中心等项目的运作,但最终未实际参与建造。李某称,十多年前,其经人介绍认识薛某,薛某到公司后负责融资。李某称,他曾跟薛某说,融回资会给予他好处,薛某融到资后拿回收据,他都会签字,后出于信任,李某干脆为薛某提供了已签好字的空白收据。

对此,薛某予以否认。

法庭上,薛某推翻了此前全部供述,称此前未将实情告知司法机关,是因为李某曾说会将其“捞出来”。

薛某称,李某让薛某想办法出去弄钱,薛某遂向女友及朋友说起可低价购房,收取预交房款后,房屋一直无法交付,买房人提出退款,李某又授意薛某找下一个买家来接手,他只能拆东墙补西墙。他收到的房款均交给了李某,但昨日李某并未承认。

此案昨日未宣判。

  ■ 追访

  自称能买低价房 曾带多名被害人看工地

多名被害人证言显示,薛某自称是江苏一投资公司驻京办主任,与李某的公司系合作关系,因有关系,可以便宜购买东花市的房产。

为将购房款拿到手,薛某曾带过多名被害人前往“还是个深坑”的施工工地察看,加之诚意十足的说辞,被害人将数十万的定金、好处费、预付房款通过现金和存折的方式交给薛某,换取盖有建都公司公章的收据和欠条。

昨日薛某在法庭上称,对虚构的房产项目,李某曾给他看过协议、工地、图纸,还让他接了一批钢材,这些举动让他对工程的存在深信不疑。

因为李某资金紧张,让薛某想办法出去弄钱,薛某遂向女友刘某的姐姐说起,自己手里有期房,可低价购买,需要先预交部分房款。但交房时间到了后,房屋一直无法交付,刘某提出退款,为了筹得这笔款项,李某又授意薛某找下一个买家来接手,他只能照办。

此外,通过相亲女友顾某,薛某又替李某筹到60余万的借款以及低价购房的客户。

昨日,薛某曾经的女友顾某到庭旁听,望着坐在被害人位置上的女友,薛某多次试图与其交流均被制止。

“我就是太信任他了,开始我给他赚钱,后来我把所有钱都交给他打理。”坐在被害人席上的顾某说,为了帮助男友的上司“李总”,她向同事借钱,并将有意在城区购买房子的同事介绍给二人。 新京报记者 李禹潼

  ■ 释疑

  什么是“量刑畸轻”?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葛磊介绍,“量刑畸轻”是指在量刑幅度内处刑过于偏下,犯罪行为和量刑幅度不相适应,量刑过轻,未实现罪责型相适应原则。

一般来说应当是刑种的差别选择,或者同种刑罚中超出量刑幅度判处。即该判主刑的只判了附加刑,该判拘役的判了管制,该判无期徒刑的判了有期徒刑,该判死刑的判了无期徒刑。或者应该在较高的量刑档次用刑的却在较低档次用刑,甚至有三个量刑档次时,应在最高档次用刑却跨越中间档次直接在最低档次判处。

编辑:李丰


责任编辑:赵文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