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7名党员干部酒驾被纪委通报

24.05.2017  12:03

5月24日上午,大河客户端记者从漯河市纪委获悉,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强化问责,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漯河市纪委决定将近期查处的7起党员干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1.临颍县委党校正科级干部窦甲乙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016年6月16日(周四)13时许,窦甲乙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至临颍县颍青路与铁路立交桥交叉口时,被公安交警部门查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窦甲乙作出罚款15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7年1月20日,临颍县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窦甲乙党内警告处分。

2.舞阳县舞泉镇政府工作人员李江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016年11月11日(周五)16时许,李江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至舞阳县海南路与张家港路交叉口附近时,被公安交警部门查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李江飞作出罚款15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7年5月2日,舞泉镇政府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李江飞警告处分。

3.郾城区法院新店法庭工作人员叶亚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016年12月29日(周四)20时许,叶亚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至太行山路与海河路交叉口时,被公安交警部门查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叶亚奇作出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7年4月25日,郾城区法院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叶亚奇警告处分。

4.源汇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周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016年12月30日(周五)20时许,周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至太行山路与海河路交叉口时,被公安交警部门查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周进作出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7年5月19日,源汇区区直工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周进党内警告处分。

5.召陵区万金镇人社所所长王东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016年8月4日(周四)21时许,王东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至人民东路与阳山路交叉口时,被公安交警部门查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王东华作出罚款15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7年5月3日,召陵区人社局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王东华记过处分。

6.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处工作人员穆怀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016年3月21日(周一)14时许,穆怀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至人民东路与经一路交叉口时,被公安交警部门查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穆怀德作出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2017年5月8日,经济技术开发区纪工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穆怀德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姬石镇政府农办副主任李晋生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017年1月18日(周三)14时许,李晋生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至龙江路与东环路交叉口时,被公安交警部门查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李晋生作出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7年4月14日,姬石镇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李晋生党内警告处分。

“以上问题,反映出个别党员干部法纪意识、自律意识、形象意识需要强化,也反映出个别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工作亟待加强。”漯河市纪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希望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以上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进一步认清形势,强化纪律意识,自觉遵规守纪,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扩大通报曝光范围,让党规党纪真正印刻在党员干部心上。

【责任编辑:靳静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