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同意就反垄断案件开展执法合作

16.10.2015  10:30

  第10次中欧竞争政策对话15日在北京举行。对话中,双方同意就双方均审查的经营者集中,即反垄断案件开展执法合作。

  所谓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之间合并,或者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影响力。如果经营者结合后对竞争的秩序产生效果,如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损害竞争的垄断结构出现,就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在中国,商务部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执法机构,承担受理和审查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具体执法工作。

  15日举行的对话由中国商务部反垄断局负责人和欧委会竞争总司负责人共同主持。双方回顾了上次竞争政策对话以来的合作情况,就各自反垄断立法、执法和国际合作等情况,以及未来合作规划等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了意见。

  对话后,双方签署了《中国商务部与欧盟竞争总司关于企业并购案件审查合作的实务指引》,同意就双方均审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开展执法合作,并对合作范围、合作内容、交流程序和信息保密等作出规定。签署上述指引将显著提高商务部与欧盟竞争总司的执法合作水平。

  中欧竞争政策对话机制建立于2003年,对话的主要目的是在中国和欧盟之间建立永久性的协商和透明机制,并提高欧盟对中国在竞争政策方面的技术和能力建设援助,建立竞争政策对话还会对中国与欧盟之间建立稳定和可持续性的贸易关系产生积极作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