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4人抓捕收购癞蛤蟆20只以上被刑拘

10.06.2016  00:12

  本报记者陈慧

  去年,“河南大学生家门口掏燕隼窝获刑10年半”一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无独有偶,近日,开封一男子因抓捕79只壁虎,被判非法狩猎罪,罚款5000元。新蔡县郭某某等4人又因为抓捕收购“癞蛤蟆”20只以上被刑拘。不像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抓壁虎和“癞蛤蟆”这些稀松平常的动物怎么也会“犯事”?

  其实,郭某某等猎捕的“癞蛤蟆”是中华蟾蜍,和壁虎一样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同样受法律保护。“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受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除壁虎、蟾蜍外,还包括麻雀、青蛙、黄鼠狼、刺猬、斑鸠、野鸭、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另外,还要遵守禁猎区、禁猎期规定。据了解,2014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我省对所有野生鸟类实行禁猎。

  省森林公安局局长朱延林介绍,对于“三有”保护动物,私自捕捉20只以下将被行政处罚,20只以上就构成犯罪,50只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100只以上属于特大刑事案件。而明知此类动物是非法狩猎所得,仍然予以收购,数量在50只以上的,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

  有了合法手续还不行,如何猎捕也有严格的规定。朱延林提醒,电捕工具、铁夹、气枪、毒药、麻醉药等均属于禁用猎捕工具,不能随意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或者使用火攻、烟熏、挖洞、陷阱、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也要负法律责任。

  看来,身边常见的动物不是想抓就能抓,拍苍蝇蚊子当然可以,对于“三有”保护动物,咱们还是离远点吧,以免“惹祸”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