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23.01.2015  18:57
       

  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坚持公益性为主、公开公正规范、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四大基本原则,扎实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其中强调,耕地、林地、草地、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不能改变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
  《意见》明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具有明显的资产使用权租赁市场特征、显著的农业农村特色、鲜明的地域特点。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入市流转交易。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等8类。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除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农户拥有的产权是否入市流转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