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阳县委 安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02.07.2015  13:37

安县文〔 2014 8

 

 

中共安阳县委 安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4 2 21 日)

 

为进一步改善 投资环境 ,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提高利用境内外资金的规模和水平,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投资奖励

第一条  境外投资项目(在我县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单个项目注册资本金在 600 万美元及以上,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 50 万美元,从投产之日起,第一年、第二年奖励该项目当年生产经营中对县财政税收实际贡献额,第三年、第四年奖励该项目当年生产经营中对县财政税收实际贡献额的 50%

第二条  域外投资工业项目,凡固定资产投资在 3000—5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且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 280 万元的新建外来投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第一年按外来实际投资额奖励其当年生产经营中对县财政税收实际贡献额,第二年按外来实际投资额奖励其当年生产经营中对县财政税收实际贡献额的 50% ;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0 万元 —1 亿元(含 5000 万元)且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 280 万元的新建外来投资企业,第一年按外来实际投资额奖励其当年生产经营中对县财政税收实际贡献额,第二年按外来实际投资额奖励其当年生产经营中对县财政税收实际贡献额的 60% ;固定资产投资在 1 亿元以上(含 1 亿元)且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 280 万元的新建外来投资企业,第一年按外来实际投资额奖励其当年生产经营中对县财政税收实际贡献额,第二年按外来实际投资额奖励其当年生产经营中对县财政税收实际贡献额的 70% 。县内现有企业引进外来投资的,企业当年在生产经营中对县财政税收实际贡献额的新增部分,依据上述新建外来投资企业奖励政策,按外来投资比例奖励。

第三条  坚持实行工业项目进 一区五园 制度。实行 飞地经济 政策,凡进驻集聚区、园区的工业项目,政府优先提供和协调电力、土地、环保、信贷等要素指标,对非园区乡镇引进工业项目入驻 一区五园 的,项目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实行 “8 2” 分成,年终通过体制划转,其中 80% 计入项目引进乡镇, 20% 税金计入集聚区、园区所在乡镇。项目引进乡镇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投资强度、税收强度,负责项目的洽谈签约、优惠政策的制订兑现,落地开工建设。园区单位(乡镇)负责提供规划用地,帮助代办手续,提供施工条件,保障施工环境。原则上 一区五园 外不再提供新的工业用地指标。

第四条  对特别重大的工业项目,一事一议给予奖励。列入 一事一议 范围的项目: 1 、固定资产投资 2 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2 、引进世界 500 强、国内 500 强、国内行业 50 强且固定资产投资在 1 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3 、税收强度年每亩达到 15 万元以上的项目。 4 、符合国家产业目录中的高新技术项目。 5 、由龙头企业以龙头产品为主导自主规划建设并形成自主配套的,有 3 个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集体落户入驻集聚区或园区形成 区中园 的项目。 6 、作为我县既有产业的循环经济利用项目,且亩均年税收超过 10 万元以上的项目。 7 、对地方经济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外来投资一产、三产的,固定资产投资在 3000 万元以上,投入使用后,第一年、第二年按其当年对县财政税收实际贡献额的 50% 扶持 投资者(不含建设期间缴纳的各项税费)。对于外来投资我县金额较大、技术含量高、带动作用强的项目,可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对投资经营者进行专题研究扶持奖励。

第六条  大力实施回归工程,积极引导在外创业成功人士回乡投资创业。在外创业成功人士回乡投资创业的,比照外来投资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支援家乡经济建设有突出贡献的回乡创业人员,给予适当的政治待遇。

二、引资奖励

第七条  从县域外引进资金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给予奖励。

1 、对县直有关部门引进 5000 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项目,且本年度实际到位资金在 3000 万元以上的按累计金额进行排名,排名居全县前三位的单位授予 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 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 、各乡(镇)在完成年度招商引资工作目标的基础上,对各项目标完成情况分别排序,排在前三位的单位授予 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 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3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积极参与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对在引进外来投资项目中发挥了主要引荐作用,绩效突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在选拔任用时可予以优先考虑。

4 、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对县财政实际贡献额及引荐人认定由县商务局、县工信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负责实施。

5 、引进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经投标中标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的工程项目以及县直单位在职责范围内争取到的上级项目与资金,均不在本意见奖励范畴。引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单纯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引荐人不享受奖励。

三、投资服务

第八条     实行 两个零接触 服务机制。 一区五园 管委会及各乡镇成立招商引资项目服务机构,全程代理办理相关手续。实现项目审批,投资方不与部门接触,项目建设,投资方不与群众接触。

第九条     实行招商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对投资 1 亿元以上的重点招商项目实行 一名县级领导牵头、一个县直部门领导参与、一个乡镇领导负责、一个项目落地责任人 的项目跟踪服务机制。 1 亿元以下的招商引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成立相应的服务机构,进行跟踪服务。

第十条     实行招商引资项目并联审批机制。引进 一区五园 和总投资在 1 亿元以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全部纳入三联审批范围,由三联办负责召集相关职能门联合办公办理一切审批手续,并督导相关职能部门在承诺时间限时办结相关手续。建立联办互动制度,各职能部门与招商引资项目投资者进行互动,为企业提供诸如上级政策、扶持资金等方面的咨询和争取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招商引资企业重点监测机制。招商引资项目全部纳入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重点监测范围,挂牌进行保护。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在企业设立警务室。

四、投资约束

第十二条     享受我县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履约承诺,严格执行项目立项备案的建设内容,落实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开工竣工日期等承诺,严格履行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投资方不能按合同履约的,按合同约定我县有权终止合同,对投资方享受的优惠政策,全部收回。

五、规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县原相关政策规定停止执行,县本级以前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安阳县委办公室                   2014年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