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形成老宅异议登记如何处理

11.01.2016  09:31

 

:有一处历史形成的老宅,没有政府批准文件及权属证明材料等。1988年,政府进行土地总登记时房屋所有人已去世,其三儿子在里面居住。老三说父亲把房屋给他了,经村里同意,土地登记部门就把宅基地登记给了老三。如今,二儿子拿着一份分家单找到国土资源部门,说当时登记得不对,宅基地和房屋应该有他的一半。但是,老三不承认分家单上的内容,一口咬定父亲把房产给他了。这种情况,是属于异议登记还是权属争议?国土资源部门应怎样处理?

山东德州读者      赵相国 

:该宗地已登记发证,不属于权属争议,应属于异议登记。

第一,土地权属争议是未登记前发生的争议;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权利人不同意进行更正登记时的补救措施。

老二对确权登记提出异议,说宅基地有他的一半,但老三对此不认同。《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土地登记办法》第60条规定,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

因此,老二可以提交登记申请书和证明登记事项错误的有关材料(分家单),向登记部门申请异议登记。若有证据证明分家单有假,登记部门可拒绝办理异议登记;相反,就可以办理异议登记。由于异议登记只是暂时限制土地权利人的权力,在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登记。

第二,该宗地在初始登记时,老三提交了相应的资料,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发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就已经被认为符合登记要求。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如果当时的土地总登记程序合法,那么老三的宅基地使用权就应得到法律保护。

第三,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61条的规定,如果老二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没有起诉,或者法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再或者法院对他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老三可持相关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失效后,老二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如果法院受理并作出判决认定老二申请有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文书及相关权利人提供的材料,报政府批准注销老三的土地登记,收回该宗地的原土地权利证书,并对该宗地重新进行土地登记。

(作者单位: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