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制定出台《河南省司法厅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12.07.2016  22:06
              《规定》共15条,重点突出了五个方面制度设计:一是积极推进省司法厅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要求,改变行政相对人“告官不见官”现状,更有利于厅领导对所分管行政执法业务工作全面、深入了解。从2016年开始,厅领导出庭应诉情况纳入省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围。二是实行旁听庭审制度。由行政执法行为引起诉讼的业务处室负责人及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参加法院庭审旁听,通过全程观看庭审中原告、被告辩论交锋及证据展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总结、反省行政执法工作方式方法,拾遗补缺,不断改进、完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三是明确了职责分工与配合。依据“谁执法、谁负责”基本法治原则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司法部第65号令)规定,法制处做好行政应诉组织协调工作,业务处室指派专人负责案件调查、收集证据材料、起草答辩意见并根据厅领导委托出庭应诉,通过参与法庭审理,充分阐述本处室实施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法律依据、执法过程及执法结果,更有利于案件审理法官明辨是非、依法裁判。四是充分发挥行政应诉工作的执法监督职能。对于法院判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行政案件,法制处将逐案进行评析,向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管理部门提出整改建议书,业务管理部门应当认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五是委托律师代理参与诉讼案件。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和《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规定,2016年省司法厅将建立并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充分运用法律顾问法学专业优势,在行政诉讼中参与其中,建立律师以案释法及提出法律建议书等机制,借助第三方力量促进规范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行为,提升省司法厅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