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工作的意见》

07.11.2016  14:02
                      近日,省司法厅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工作的意见》,立足河南实际提出加强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工作的具体举措,为司法行政系统有效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提供了实践蓝本。
              一是依法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认真履行告知、转交申请、通知辩护等职责。扩大通知辩护适用范围,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通知辩护案件类型的基础上,将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案件、依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不认罪或认罪后又翻供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被告人上诉的案件、被告人申诉且法院立案的案件等5种案件纳入通知辩护范围。
              二是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细化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具体措施,强调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人民法院对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要求人民法院对律师复制案卷材料只收取工本费;其中,对法律援助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免收费用。要求人民法院建立律师参与诉讼专门通道,律师进入人民法院参与诉讼确需安全检查的,应与出庭履行职责的检察人员同等对待,完善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机制。
              三是依法加强对辩护律师的教育引导和权益保障。加强律师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培养适应新时期刑事辩护工作需要的人才;倡导律师积极开展刑事辩护业务,发挥骨干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示范作用;开展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评选表彰活动,激发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工作的积极性和荣誉感。加大对律师制度和律师队伍的正面宣传,帮助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律师辩护的重要作用。要求规范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推动形成合理的刑事案件收费机制。
              四是充分发挥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权司法保障功能。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对于确需申请法律援助的被告人及其家属,免于审查经济困难状况。充分发挥驻看守所值班律师作用,配合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为刑事速裁案件、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五是推行审判阶段刑事法律援助“全覆盖”。开展县(市区)刑事法律援助全覆盖试点工作,对于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除被告人以书面形式明确拒绝以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辩护。除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和被告人明确拒绝委托以外,没有辩护人参与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延期开庭。
              六是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组织协调。把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就律师刑事辩护等工作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征求人民法院意见的工作机制;建立人民法院根据律师在办案中的执业表现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反馈的工作机制。倡导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增强法官、律师之间的尊重和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