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大收医药回扣,县纪委称“与己无关”

05.08.2015  16:36

  2013年底,,宁阳县卫生局把目光投向了基药配送企业,发布了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的招标信息,制定了遴选办法,并选出了三家企业。中标后不久,也就是 2014年3月,卫生局要求每家医药配送企业必须交纳100余万元的保证金,并签承诺书,每年赞助卫生局一定的返利,否则就取消配送资格。迫于压力,三家公司分别将百多万的保证金打入了卫生局指定的账户。卫生局收入400多万,给企业开具的收据项目为借款,而并非保证金,也没有约定用途、利息和还款时间。

  2014年底,宁阳县卫生局要求配送企业按2014年在宁阳县完成销售额的5%缴纳返利,且要寻找“正当”名目缴纳。2015年元月起各企业都根据自己的收入额多少,按照“捐赠”或“房屋租赁”的形式,交了数百万元不等的现金或实物。

  卫计委发布的《医疗卫生行业“九不准”》中明确指出,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中(六)全面推进信息公开,确保药品采购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坚持全国统一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反对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

  对于此事 ,我们曾多次到卫生局及宁阳县纪委交涉,并以《宁阳县卫生局:有权就“任性”,敛财没商量》《“回扣”还是“捐赠”卫生局.纪委玩文字游戏》为题进行了报道,可事情一直没有任何处理结果。近期,我们再次到了宁阳县纪委,领导给了我们这样的答复,说纪委只是监督管理党员干部,卫生局的领导个人没有做出违纪违法的事情,因此纪委无须过问。

  早在30年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明确规定:”对单位为谋取非法利益收受贿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除没收所有财物外,对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受贿罪的刑事责任。”后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通过立法正式确立了单位受贿罪:”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作为一县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具有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县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2015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方案》,对2015年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作出安排。对照“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的要求,着力解决“不严不实”问题。

  宁阳县纪委对于卫生局收受医药回扣的事件,真的像他们说的那样“与己无关”,还是另有隐情?对于此事,我们会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