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蜂莲花员工打伤上门讨债供货商:已拖欠30多万货款

01.11.2014  11:47

去卜蜂莲花超市讨债不成,河南省固始县兴隆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先生还被打伤住院。

张士生起诉北京卜蜂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索赔受伤损失,法院判决超市赔钱。

兴隆食品公司负责人冯先生说:“我公司每年向北京卜蜂莲花超市供三四十万元的货,三年合作下来,还被欠30多万元货款,这笔生意做得太亏了!”

产生纠纷小公司与大超市合作 被拖欠货款

2009年,经人介绍,兴隆食品公司开始和卜蜂莲花超市合作,向其供应炒货食品及坚果。

彼时,位于河南省固始县柳树店乡的兴隆公司只是一家刚刚成立6年的小型食品公司。而卜蜂莲花超市则是拥有近百家卖场的大型知名连锁超市。

“卜蜂莲花是我们第一家合作的大型连锁超市。刚进入的时候,大家都很开心,觉得这是公司发展的好机会。”兴隆食品公司负责人冯先生说。

但之后的发展,出人意料。“约定45天为一个结款周期。但从第一个月开始,卜蜂莲花就开始拖欠部分货款。每个月应付的货款,只支付一部分,总是这样。对我们这种小公司来说,几十万的现金很重要,货款要不回来,生产和支付员工工资都受影响。”冯先生说。

为讨债法定代表人常年住北京

据兴隆食品公司统计,2009年至2012年,北京卜蜂莲花超市累计拖欠兴隆食品公司货款约34万元。

按照兴隆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先生的说法,他曾多次到北京找卜蜂莲花结账,但均无果。

从2010年开始,他常住北京,经常去超市讨债。2012年11月1日,张先生再次去超市讨债时,矛盾激烈爆发。

矛盾爆发供货商称被扔向垃圾堆

根据起诉状中张先生的陈述,当天中午11点,张先生到卜蜂莲花超市位于朝阳区十里堡北里的办公地点,在二楼的办公室与超市一位姓田的老总、采购经理孙某及采购员熊某谈判。

张先生表示,双方谈到下午1点,超市方面仍拒付货款,田某猛推自己,之后对自己拳打脚踢,然后喊来超市保安。

“被告的5个保安冲进谈判室,其中一个猛架起原告的一只胳膊,另一个猛架起原告的右腿,与其他三个保安将原告强行从二楼谈判室抬至一楼超市门店前的一个垃圾堆旁,重重地将原告摔在地上。”

张先生在派出所接受询问时陈述称,当时谈判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田某让其他人先走,张先生站在门口拦,田某就开始与张先生相互推搡,田某将张先生推出门,这时来了两名保安,田某将张先生推倒并踢了右胯部几脚,张先生跳起来踢了田某一脚,田某又将张先生按倒在地踹了几脚,之后保安将其抬下楼,其报警。

超市高管太吵人 让保安抬下楼

卜蜂莲花超市表示,当时双方确实就货款问题进行谈判,但“超市的决定必须要经过领导同意”。

“原告不同意,还限制被告员工的人身自由,大喊大叫,影响办公,被告无奈只好找人将原告抬下楼……将原告抬下楼的是被告的保安”。超市方面称,其间,超市工作人员没打张先生,且有录像为证,“但是在警官拷贝录像时录像毁损了”。

事发后,张先生拨打110报警。根据派出所制作的询问笔录,田某称兴隆食品公司供货出现过质量问题,之后就不让其继续供货了。

田某称,当时自己和孙某、熊某一起和张先生谈判,但没达成一致意见,张先生用一张椅子堵在门口不让孙、熊走,田某拉张先生,张先生用脚勾着门隔断。

根据田某的说法,这时超市安全负责人从后面抱着张先生肩,他用手抱着张先生下肢,但张先生仍然用一条腿蹬着门框,不让孙、熊二人走,田某就拉着张先生的裤子将他的腿挪开,用身体挡住他,让孙、熊离开。

田某称,超市方面没人打过张先生,只是自己和张先生“相互撕扯几下”,这时张先生躺在办公区大声嚷,“工作人员为了不影响工作秩序,将原告抬到楼下。”

采购经理孙某向警方作证称,张先生摔倒不是因为被打,而是“用脚勾着门框重心不稳”。

采购员熊某作证称,当时田某和张先生只是“相互拉扯”,张先生没挨打也没受伤。

防损部北方区执行副总裁蒋某称,当时张先生试图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于是自己让保安将其抬下楼,“保安将原告抬到楼下停车场后将原告轻轻放在地上”,原告躺在地上说腿被打断了,躺着不起来,打电话报警。

保安王某则向警方承认,自己确实和其他人一起将张先生从二层抬到楼下。

诉讼维权受伤住院 卜蜂莲花拒绝赔偿

张先生称,自己右侧髋骨被摔伤,民警出警后叫来120急救车,将其送至北京军区总医院骨科急救,因此时已无钱在京医治,故于2012年11月4日被迫离开北京,回到固始县老家,在当地医院住院治疗。

事发后,派出所虽然出面调解,但卜蜂莲花超市不肯对张先生的伤情作出赔偿。

2014年5月,张先生将北京卜蜂莲花超市起诉到朝阳法院,要求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5万余元。

北京军区总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显示,医生的处理意见为“建议住院治疗”。

庭审期间,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为:“损害后果为右侧髋关节外伤。2012年11月1日病历材料反映的右侧髋关节外伤为新发伤。”

但在法庭上,超市方面坚称张先生受到的损伤不是超市造成的,超市员工没人打过他,骨折是因为张先生遇到其他损伤造成的。

被认定员工伤人 超市被判担责

经审理法院确认,2012年11月1日,张先生与超市员工因沟通货款事宜发生纠纷,并有身体接触。

法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根据张先生提交的诊断证明书和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张先生因与超市工作人员发生纠纷,造成其“右侧髋关节外伤”的损害后果,故对于张先生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超市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张先生受伤程度、超市行为手段及方式、行为过错程度和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卜蜂莲花超市支付张先生医疗费2000元、误工费1500元及营养费500元。

兴隆食品公司负责人冯先生告诉记者,张先生被打后,北京卜蜂莲花超市就以“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为由与公司解除合同,而卜蜂莲花超市拖欠的约34万元货款,兴隆食品公司至今未能要回。

就案件事宜,记者致电采访卜蜂莲花超市未果。10月30日,记者直接赶到事发超市办公地。

工作人员称田总不在,帮记者找到熊某。对于欠款问题,熊某称“事儿很久了,数字记不清了,应该没那么多”。对于这笔货款的支付情况,熊某称自己已不负责采购。

新闻链接

卜蜂莲花超市,原名易初莲花超市,分别在香港、台北、印尼三地上市,母公司是泰国正大集团。

卜蜂莲花超市更名前,就因拖欠供货商货款多次被媒体曝光。

根据报道,有供货商称,到易初莲花超市结账,要先排队交钱拿号,“一个号要花6块钱,我一共拿了6次号,才轮到与对方负责人对账。一旦双方账目出现对不上的项目,商家就会让厂家回去自己查清账目,下次再来对。这样,我上一次花钱拿的号就全作废了”。

另据报道,一位易初莲花的供货商称,尽管与易初莲花的合同上明确写着账期是45天,但是他们几乎没有在正常的时间里得到过回款,因此资金周转出现明显困难,为了支付员工工资、给下游企业结账,只好去银行抵押资产。

这位供货商称,这在易初莲花不是个案,每到结账的日子,都能看到来自各地的供应商苦苦地等着拿钱,但很多时候都是无功而返。

【责任编辑:樊欢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