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评估价卖房 他被关了四年半 房产性质无法确定

01.12.2018  10:33

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王琦

2014年12月,因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等罪名,原商丘市商郑经济协作公司副经理刘洪波被商丘梁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一年后,商丘中院以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而案件的争议焦点,就集中在刘洪波出售的究竟是不是国有资产上。参与此案的商丘中院法官直言,此案属“疑难复杂案件”,是该法官职业生涯里遇到的首例。

罪名存疑,但刘洪波已在看守所度过四年半的时间。此案久拖未决,刘妻担忧,“真怕他还没等到判决,就倒在看守所里。”

案由

1200万元转手的房子

评估价为3000万元

1987年,商丘市商郑经济协作公司(以下简称“商郑公司”)成立,注册经济性质为“全民”,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张志平。

相关人士回忆,公司建设房产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以公司名义的借款及在银行的贷款等。

盖成的大楼位于郑州市金水路与东明路交叉口附近,被设计成了酒店。不过到1992年前后,公司就经营不下去了,欠下不少外债。

商丘市政府驻郑办事处曾想对公司进行改制,由于张志平等人不同意方案,改制无疾而终。

2009年,张志平去世。公司相关人员推选以刘洪波为首的四人为职工代表,负责处理公司遗留问题。张志平的妻子练女士说,为了清偿外债,他们决定将这处房产出售。

2011年,刘洪波等人联系到中间人杨某。由于这处房产没有产权,杨某和刘洪波等人商定,先通过一个虚假诉讼将房产判给杨某,再由杨某对房产进行转让。

就这样,他们伪造了公司借杨某500万元到期不能归还的事实,法院在判决中将该房产判给了杨某。

杨某曾表示,他和商郑公司约定以1200万元的价格将房产转手。截至案发,接手者共支付了约1000万元。

然而,根据房产评估书,以2012年4月19日为评估基准日,该房产评估价为3000.12万元。

延期

案件被发回重审近三年时间,法院依然没有宣判

2014年5月,刘洪波被刑事拘留,并于6月份被逮捕。

除上述低价处置房产的案情外,梁园区法院还审理查明了其贪污、挪用公款等罪行的相关细节。

梁园区法院于2014年12月作出的判决显示,法院经查,商郑公司注册登记为全民性质企业,且无证据证明公司的改制已经结束,故公司仍然为全民性质企业。

梁园区法院认为,刘洪波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刘洪波等人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刘洪波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此,梁园区法院三罪并罚,判处刘洪波有期徒刑16年。

之后,刘洪波等人选择上诉。2015年12月,商丘中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撤销梁园区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发回梁园区法院重新审判。

不过,发回重审已近三年时间,梁园区法院依然没有宣判。刘洪波的妻子表达了自己的担忧,“他年龄大了,身体还不好。真怕他还没等到判决,就倒在看守所里。”

焦点

公司是否为国有成为案件争议焦点

A观点:只是戴了一顶“红帽子”, 并没有国资注入

练女士说,商郑公司只戴了政府的一顶“红帽子”,并没有国有资产注入。

刘洪波的辩护律师也称,公司并非国有性质,房产也不属于国有资产,而且刘洪波等人对房产的处置不是出售而是出租。

关于商郑公司的性质,在政府相关文件中也有相关论述。

比如,2005年3月,商丘市政府驻外机构管理处曾向商丘市政府请示该公司改革事宜。文件中写明,“商郑公司……注册性质全民,但完全是在自筹资金的基础上建立的无国有资产实际投入的企业。”

2005年5月,商丘市发改委在《关于〈商郑经济协作公司分步改革方案请示〉的答复》中表示,“该公司是当时特定历史环境下挂靠机关的经济实体——名为国有(集体)企业,实为个体私营(合伙)企业。”

在练女士等人看来,上述文件已对公司性质作出了说明。

B观点:改制结束才能脱离国有性质,在此之前仍为国有

不过,也有证人在法庭上表示,该公司依然属于国有性质。

商丘市发改委一工作人员表示,《关于〈商郑经济协作公司分步改革方案请示〉的答复》是其起草的,答复中“名为国有,实为个体”的说法,是引用相关请示中的话,“在答复时,我多次给他们强调,一定要进行产权界定,改制结束后才能脱离国有性质。”

曾在省涉外人员服务公司担任经理一职的吴先生称,张志平多次找到他,想让省涉外人员服务公司对商郑公司给予帮助,“当时就把我们公司价值43万元的一个养鸭厂、办公用具及现金102万元,共计价值145万元的财物借给了商郑公司……商郑公司是原商丘行署下属的一家国有公司,并由商丘行署驻郑办事处担保,我们才会借款。如果是张志平个人借款,我们公司是不会借的。”

还有人表示,由于公司是全民企业,建设大楼时享受了好多优惠政策。

这种通过戴着“公办”的帽子获得的政策和优惠条件,能不能因此确定为产生了国有资产?

有分析指出,类似企业在运行构成中,政府尽管没出资但可能给了一些帮助,那么在产权界定时可能会将这些“帮助”界定为国有股或集体股。

回应

一直在公司是否属于国有的问题上存在分歧

发回重审近三年,案件进展如何?近日,河南商报记者采访了梁园区法院该案件承办法官蒋建平。

“案件发回重审后,(我们)一直在国有资产的定性和界定上存在分歧,所以这个案件一直没有宣判。我们把案件反馈到中院后,中院又向省高院汇报。”蒋建平说,省高院的意见是让中院和当地国资部门联系后进行界定。

后续有没有相应的时间节点?蒋建平表示自己没法答复。另外,他还表示,距离刘洪波被逮捕已经过去四年半,但目前其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之后,河南商报记者又采访了商丘中院参与此案件的法官白军绪。他说,公司是否为国有,是法院审理的重点,“现在和多个部门联系,包括国资委、发改委、财政局,如果是国有资产的话,必须有相关部门的一个准确认定。”

政府相关部门能否进行确权?白军绪表示,目前还在协调过程中,情况不太明朗,“这个案件确实属于疑难复杂案件,很罕见,在我的职业经历里面,这还是第一例。”

“刘洪波入狱四年多了,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结论。”白军绪表示,“它是不是国有资产,应该由行政确权。在政府部门不确权的情况下,法院(应该)如何做,我们会对这个问题进行讨论。”

【责任编辑:靳静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