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公司被追税10万余元

11.05.2015  12:02

  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隐瞒真实收入

  近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在医疗卫生行业专项检查时发现,大连某公司向市内各医院销售医疗器械,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隐瞒企业真实收入的违法事实。决定对其补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7万余元,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5万余元,共计10万余元。

  信息比对现端倪实地核查明事实

  近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根据市局提供的疑点信息,对大连某公司进行检查。市局从市内各医院取得该公司向其销售货物开具的发票,比对企业当期申报收入,发现企业申报收入少于开给医院发票汇总的金额,市局将疑点信息下发到第四稽查局,稽查人员对该公司发票开具情况展开了调查。

  依据市局提供的信息资料,稽查人员调取企业开具的销售货物剪贴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比对医院提供的对应发票联复印件,在对获取的开票资料进行耐心细致筛选、整理、比对、分析后发现,该公司开给部分医院的发票联和申报纳税的存根联、记账的记账联金额不一样,发票联上填写金额大,而存根联、记账联填写的金额小于发票联金额。经核实,该公司开具给医院的发票联都是按照实际销售金额填写的,存根联、记账联的金额是另行填开,以此做账和进行虚假申报纳税。至此,该公司税收违法事实已尘埃落定。

  开具发票“大头小尾”隐瞒收入偷逃税款

  一直以来,医疗卫生行业都是税收征管和稽查的重点。近年,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更是将其列为专项检查。由于这些企业大部分对口的都是各大医院,我国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下,免征各项税收。因此,这也使得医院脱离了税收征管体系,信息的不对称,造成其上游的企业成为税收监管和稽查的难点,更是让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利用发票“大做文章”,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偷逃税款,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肖崟崟

  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编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