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接生致母女双亡 婴儿头部被扯断留在母体

28.08.2015  10:13

据外媒报道,印度一临产妇女前往医院生孩子,医生在接生时竟将婴儿的头部扯断,而且其头部还留在妈妈的体内,最终导致妈妈也死亡。

据英媒8月25日报道,印度北方邦斯哈赫贾汉普尔县32岁的产妇吉塔·迪威在出现产前阵痛状况后被送往当地的公立医院进行接生。但在接生过程中,医生竟将婴儿的头部扯断。更令人惊讶的是,由于“医疗疏忽”,医生在没有将婴儿头部从产妇的子宫中取出的情况下,便令其进行转院,最终导致产妇母女双亡。

迪威的丈夫表示,一切的错误都是医生造成的,“他们把孩子的尸体移走,却忘了头还在子宫里,然后就立刻让我们转院。等到了私人医院把头取出来时,我的妻子已经救不活了。

当地警方已经介入调查,称当地医院并无充足的医疗设备与培训来进行接生,并表示将严惩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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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医疗事故一对母子双亡

原本欢欢喜喜等着做爸爸的甘肃省临夏市残疾人石磊,却怎么也没有想到,由于临夏州中医院用药不当等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妻子雍兰兰和刚刚出生的男婴死亡。在经省、州两级医学部门鉴定均认定医院构成医疗事故后,石磊将医院告上法庭,为含恨而死的妻子和儿子讨说法。

事件回放 残疾石磊痛失妻儿

今年28岁的石磊,家住临夏市折桥镇。天生残疾的他在父母的疼爱中长大成人后,像所有的正常人一样渴望成立自己的家庭。在亲友的操持下,比石磊小5岁、家住康乐失去母亲的农村少女雍兰兰,于2003年1月1日,和石磊组成了家庭。虽然石磊身有残疾,但善良的雍兰兰并不嫌弃丈夫,她承担了全部家务,一心一意照顾着丈夫和公婆。同年3月,雍兰兰发现自己怀孕了。这对残疾的石磊及其家人来说是个天大的喜讯。因此,在对新生命的期待中,一家人生活得充实而幸福。

石磊诉称:同年12月7日下午3时许,足月待产的雍兰兰住进了怀孕期间一直做检查的临夏州中医院。次日,医生对雍兰兰做了B超和其他常规检查,产妇及胎儿一切正常,这令石磊一家人感到欣慰。9日下午6时30分,从下午就开始疼痛的雍兰兰被送进了产房。约两个多小时后,大夫出来对守在门口的石磊及其家人说:“你们的娃罢了。”这个消息对石磊无疑是睛天霹雳,石磊母亲赶紧问:“大人怎么样?”大夫说大人是好的。但到当晚10时许,才被推出产房的雍兰兰声音十分微弱。回到病房后,护士让打着吊针的雍兰兰自己滚到病床上后,雍兰兰下身大量出血并导致吊针滚针。于是,护士重新给雍兰兰扎针,却发现液体不走。此时,雍兰兰出现烦躁、抽搐等症状,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

石磊及其父母和雍兰兰父亲,作为共同原告人认为:健康而正常入院的雍兰兰,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医院产程观察不仔细,并在其生产过程中,使用催产素及米索前列醇指征不明确,及用药过频剂量过大和胎吸不当、施加腹压错误等一系列行为,导致产妇及婴儿死亡,对此医院应负完全责任。据此,原告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费共计67万余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鉴定结论

临夏州医学会:

2004年1月18日,临夏州医学会医鉴字(2004)0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被鉴定人(医院)的违规事实:1、用药不当,剂量过大(在产妇8个半小时产程正常的情况下,给予米索50ug;又过2小时后,再次在500m15%GS中,给予催产素10个单位)。2、在胎头中位的情况下,给胎吸外加腹压,属处理不当。

因果关系:1、造成子宫强直收缩,胎儿窘迫,新生儿死亡。2、产妇羊水栓塞的发生与用药有关,导致产妇死亡。

责任程度:(医院负)次要责任。

事故等级: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甘肃省医学会:

2004年6月25日,受临夏州卫生局委托,甘肃省医学会再次鉴定临夏州中医院对雍兰兰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时,作出如下鉴定结论:

分析原因:由于医方违法违规,(对产妇)产程观察不仔细,在产程处理中使用催产素及米索前列醇指征不明确,用药过频、剂量过大;胎吸不当、施加腹压错误。(由于)医方在上述的诊疗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致使产妇羊水栓塞、DIC(弥散性血管内凝血)是造成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医方对患者的死亡,应承担完全责任。

鉴定结论: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和第4条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的规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