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过敏经调解获赔

08.12.2014  19:11

  家住池州市南郊的姑娘小曹,因搽用某品牌化妆品过敏致使脸部红肿,因找经营者协商维权未果,小曹到池州市贵池区消费者协会池口分会投诉。11月24日,经池州市贵池区消费者协会池口分会调解,小曹获赔1000元。

  11月20日,小曹来到池州市建设路某化妆品店,该店营业员向她推荐了一款价格为730元某品牌美白霜,称美白效果很好,不会有任何副作用,于是小曹就毫不犹豫地买了一盒。没想到,回家搽到脸上,2个多小时后竟感到脸上灼热起来。1天后,脸部不但没有美白,反而起了许多疙瘩,又红又肿,眼睛都睁不开,浑身乏力,比感冒还难受,还影响了上班,只好到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典型的皮肤过敏,并为她开了药,嘱咐她休息数天。她找该化妆品店老板讨说法,要求退货,并赔偿她的医疗等费用。可老板却辩解道:“别人使用都不过敏,就你过敏?”只答应为她退货,别的免谈。

  贵池区消协池口分会工作人员受理了曹姑娘的投诉,仔细察看了她红肿的脸部、使用的化妆品、购货发票及医院的诊断书等材料,确认她的投诉情况属实。消协工作人员马上约来该品牌化妆品店老板调解。老板承认了化妆品过敏一事,但只同意为曹姑娘退货,不同意赔偿其他损失。消协工作人员耐心地向他宣传了《消法》有关条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受到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该店老板终于认识到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同意给小曹退货,并赔偿小曹医疗、误工及交通等费用共计1000元。(马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