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网上交易平台应实行经营者实名制

21.07.2015  12:38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天公布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这份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的送审稿旨在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送审稿增设了安全评估要求,强化产品上市前的安全评估,规定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开展化妆品安全评估;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时必须提交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参考国际经验,送审稿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企业对功效宣称负责,并应当将有关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功效验证材料在指定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送审稿,化妆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以商标、图案或者其他形式虚假宣传产品功效,不得宣称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暗示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凡是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夸大功能、虚假宣传或者其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的,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或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将禁止在化妆品标签上标注。       针对网上化妆品销售鱼龙混杂,纠纷日益增多的状况,送审稿特别指出,互联网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实行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实名登记制度。互联网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管理责任,发现其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平台提供者注册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立即停止对其提供互联网交易平台服务。       各界人士可在2015年8月20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对送审稿提出意见。记者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