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买包子误付14万 !顾客一个多月没露面?

09.05.2018  07:53

 

近日,郑州一包子店,月底查账时,老板发现有顾客竟支付了14万多元人民币!

一个多月过去,顾客愣是没发现多支付十几万。老板说,这么多钱不是自己的,有点不安。

事情是这样的,何先生在郑州开了一家包子店,就在前几天对账的时候,他突然发现手机里多出14万块钱。

在何先生的店里,包子一般都是1元、2元的,最贵的才3元钱。14万,那得买了多少包子?肯定不是有人买了那么多包子,那为什么有人付了这么多钱呢?何先生分析称, 对方大概把密码当金额输入进来了……

何先生觉得,如果是附近的上班族,可能当时就过来了,所以他猜测应该是外地路过的人买的包子。现在,何先生希望尽快找到这位粗心的顾客,毕竟突然收到这么多钱,他心里很不安。

分析:大概是把密码当金额输入了

何先生说,事情发生后,他专门调取了4月2日的监控录像,可是下午5点多正是销售高峰,有很多顾客买包子,实在分析不出哪一个人是×洪伟。

按说输入金额时肯定要一个数字一个数字输入,10多万就要点击6次,顾客怎么可能就没有察觉到出错呢?对此,想了多日的何先生表示,顾客应该是将支付金额误输成密码,因为密码也刚好六位数。

何先生说,再等两天看看×洪伟会不会出现,如果不出现他将联系支付宝官方试着寻找×洪伟。

质疑:没短信提醒?店主为啥不报警?

有网友们提出了自己的疑虑:余额宝持有金额上限为10万,怎么一次转出金额10多万,且一个多月还没有发觉,难道大额交易没有短信提醒?店主为啥不直接报警求助?

对于这件事,支付宝客服人员说,对于支付金额上限的问题,以交易页面的显示为准,大额交易短信提示不一定全部都有。另外,余额宝从2017年8月14日起,个人交易账户最高持有额度调整为10万,在此之前持有的金额可超过10万。

余额宝客服人员表示,余额宝转账给个人,单笔、单日上限为20万元。

另外,有人好奇包子店在4月底查账时已经发现这笔转错账的资金,时间已经过去一周多的时间,店方为何不选择报警寻找?

对此,店长何先生称,他还没考虑过报警,想着媒体传播的速度更快,才想着通过媒体寻找。

当记者建议他可以试试报警求助时,何先生称“明天再说吧,现在已经休息了”,就结束了通话。

这件事到底结果怎样,还有待进一步发展, 但这件事却给大家提了个醒。 现在移动支付越来越多地走进了我们的生活, 它的安全性也需要格外注意。 误操作,可能会时不时的发生在我们身边, 若收款方主动要求归还则万事大吉, 但如对方坚持不还时, 则可能引起法律纠纷。

【误操作转账15000   双方闹上法庭】

业务员小杨与聂某一直有业务往来,小杨的手机支付宝转账联系人中自动保存了聂某的支付宝账号。今年3月,小杨因业务需要又要通过支付宝向聂某转账汇款。小杨的手机支付宝转账通讯录中有个叫“聂某某”的联系人,与聂某的姓名极其相似。粗心的小杨未加甄别,手指轻轻一点就将本该汇给聂某的15000元汇至聂某某的账户。小杨发现转账错误后,随即与聂某某联系要求返还,但聂某某对小杨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小杨只好将聂某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聂某某返还自己15000元及利息。

现实中手机支付误操作的案例争议的焦点往往在于:究竟是不是转错了账?是交易反悔找借口还是对方不认账? 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是属于被天上掉下来的“馅饼”砸中不认账的情况。法院经过调查查明,确属原告方网络支付误操作,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属于其他类型的经济纠纷。

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正当利益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网络支付误操作后如何最大程度维权

首先是不要慌张,应当第一时间联系对方,礼貌沟通, 对自己的失误给对方带来的不便表示真诚歉意,换取对方的谅解。在此过程中,可做好电话录音,进行证据保全。

其次,如果沟通没有达到目的,对方没有按沟通 预定及时返回款项或者找借口拖延还款,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保管好报警记录,以备不时之需。 值得一提的是,银行或网络交易平台只对其提供的服务负责,在此类事件中,基于对储户隐私的保护,也不会透露收款账号户主的信息,只有在警方介入等情况下才能协助查询。

第三,如果公安机关调解不成,可以在公安机关的协调下,取得对方身份证信息,合并转账凭证、报警记录等书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方返还不当得利并要求支付孳息。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不涉及犯罪,公安机关对公民因个人失误转账出错一般不予立案侦查。但公安机关可以出具证明,以便于查询银行信息和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调解。

在维权过程中,沟通尤为关键。在沟通过程中,对陌生人要“软硬皆施”,既表明歉意,又告知利害,并以电话录音为威慑,让对方心存忌惮,不敢心生妄念。

如果对方提出的索要财物要求并不过分,只是想“弄点小钱”,如冠以“误工费”、“电话费”、“交通费”等等作为条件让事主接受时,可考虑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在合适的时间地点约见对方,并请朋友一同前往,既是为了人身安全,也可以从证人证言角度进行加强。在确认对方还款后,可给予对方一定报酬,避免时间成本、诉讼成本和其他不必要的麻烦。

综合:郑州晚报、法邦网、都市频道等

【责任编辑:张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