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建委财务会计4年贪污400余万 获刑十三年

01.08.2015  17:39

4年间涉嫌侵吞、套取单位443万余元,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包头市建委会计王阳贪污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阳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对被告人王阳非法所得继续追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30日,王阳从包头市园林管理处借调至包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计划财务科担任出纳。2011年2月,调整为市建委计划财务科主管会计。

2010年3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王阳利用担任包头市建委出纳的职务便利,以报销差旅费、药费的名义重复使用报销凭证及加大报销数额,套取本单位财政资金77万余元。

2011年3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王阳利用担任市建委计财科会计的职务便利,采取填制虚假差旅费报销单、借款单及模仿计财科科长“赵志平”的签名进行报账,利用填写私自购买的现金支票并加盖市建委财务章和法人名章,多次从市建委及市建委的二级单位包头市城市建设新闻宣传中心银行账户骗取单位财政资金368余万元。王阳为掩盖犯罪事实,多次采用报销现金不入账、年底人为调平决算等方式做平账目。

2012年6月21日,王阳向市财政集中收付中心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账户还款18849.8元。

2014年8月,市建委财务科在会计人员办理移交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王阳移交的会计资料存在不实行为,经核对发现王阳在担任出纳、会计期间所管账目中存在大量未达账项的情况,后王阳向其单位领导承认部分支出未入账项系自己使用,并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其亲属代为退缴人民币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阳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王阳在案发后自动投案,且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本案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亲属代其向市建委退款50万元,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宣判后,被告人王阳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