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12.12.2014  15:01

豫安委﹝2014﹞1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全省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12月10日


全省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预防和遏制劳动密集型企业重特大火灾等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省政府安委会决定,从即日起至2015年底,在全省集中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此次专项治理,推动治理范围内的单位场所普遍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消防安全承诺,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排查,督促整改消除一批火灾隐患,强力查封关停一批达不到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挂牌督办整改一批重大火灾隐患,依法从严查处一批消防违法行为,切实强化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意识,健全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监管长效机制,提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水平和社会火灾防控能力,有效预防亡人火灾,全力遏制较大亡人火灾,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确保全省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

二、领导组织

省政府安委会成立全省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张维宁副省长、王小洪副省长为组长,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消防总队等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抽调相关部门人员进驻,实体运行,具体负责督促、协调、调度专项治理工作开展。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三、治理的范围和重点

凡同一时间容纳人员在10人以上,从事制鞋、制衣、制药、纺织、玩具、电子通信设备加工、肉食面粉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建材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及作坊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员工集体宿舍等全部纳入专项治理范围。对治理范围内的单位和场所,务必落实“十个严查”。

(一)严查是否依法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抽查手续。

(二)严查是否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规模较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否依法设立专职、志愿消防队。

(三)严查企业厂房、库房、员工宿舍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分隔,是否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者作隔热保温层。

(四)严查采用液氨制冷企业的氨设备和管道的设置、管理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落实各项管控措施。

(五)严查建筑防火间距、防火防烟分区、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

(六)严查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保持畅通;是否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广告牌等障碍物。

(七)严查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八)严查是否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

(九)严查是否存在违规住人及“三合一”、“二合一”问题。

(十)严查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否建有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是否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训练。

四、整治措施

(一)对未依法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二)对建筑总平面布局、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或严重损坏、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违规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以及防火分隔达不到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责令立即消除隐患或者予以临时查封。

(四)对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

(五)对违规留宿人员、存在“三合一”、“二合一”问题的,一律立即清理;

(六)对违规电气焊、违规使用明火、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一律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拘留。

(七)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一律按照标准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简易喷淋,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加强技防、物防措施。

(八)对整改难度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企业和区域,一律由当地政府挂牌督办;下级政府解决不了的,上一级政府要挂牌督办。

(九)对经有关部门多次督促,仍拒不履行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从严追究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五、方法步骤

(一)全面动员部署阶段(12月31日前)

1 、部署发动。 12月15日前,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召开专门会议,向社会发布公告,迅速部署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2 、责任分包。 各县(市、区)政府要与有关部门、街道乡镇签订责任状,组织公安、安监、工信、商务、规划、住建、国土、城管、工商、质监等部门,逐一分包乡镇街道,实行责任连带。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公安派出所、综治办、安监站、工商所等工作人员,逐一分包社区、行政村,会同村(居)委会全面开展排查治理。

3 、集中培训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参与专项治理的工作人员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开展一次全员集中消防培训,明确工作标准、方法和措施,部署开展自查自纠。

(二)集中排查整治阶段(2015年3月31日前)

1 、自查承诺。 2015年1月10日前,所有劳动密集型企业要对照治理重点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附件6)进行自查自纠,组织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培训,进行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并就自身消防安全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承诺。

2 、摸底排查。 2015年1月31日前,各地要以乡镇、街道办为基本单元,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所有治理范围内的单位场所进行网格化排查,逐一送达《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彻底澄清底数。各县(市、区)政府分包人员要进驻乡镇街道,与基层人员混合编组,共同摸排。

3 、集中整治 各乡镇、街道办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在职责权限内依法督促整改;对超出本级权限的,要及时上报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职责分工,交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整改难度较大的,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舆论等手段,强力督促整改;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企业和区域,当地政府要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督促及时整改销案。

(三)持续巩固提升阶段(2015年12月31日前)

1 、跟踪整改 2015年9月30日前,各级、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分包区域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回头看”,防止隐患反弹。对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重点解决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提升火灾防控能力。

2 、建章立制 县(市、区)政府要总结固化专项治理中好的做法,根据辖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基层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并向上级政府报备。

3 、检查验收。 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省辖市要对所辖县(市、区),省直管县(市)要对所辖乡镇、街道办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发现排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的地区,应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省政府安委会将根据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验收情况对各地工作进行抽查。

六、职责分工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职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一)各县(市、区)政府是专项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专项治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劳动密集型企业专项治理开展情况纳入各地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政府消防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强过程监督,推动责任落实。

(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明确有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信、商务等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摸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产业结构、规模数量、地域分布,生产特点等基本状况,配合相关部门明确细化整治内容和重点;规划、住建、国土以及城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企业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行为;质检部门要依法查处企业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安监部门要对发生在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火灾事故牵头进行严肃查处,并对企业危化品、氨制冷设备的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排查;工商部门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要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许可的企业。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三)各级政府安委会要加强对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定期调度通报情况,统筹推进专项治理深入开展。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研判工作形势,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编发工作信息。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此次专项治理,是解决当前全省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加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火灾防控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和“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严格落实责任,力争通过集中整治,整改消除一批消防安全隐患顽症,不断提升社会火灾防控能力。

(二)齐抓共管,严格执法。各地政府要统筹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明确专项治理工作职责,推动建立部门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切实形成监管合力。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责任,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要加强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始终保持隐患治理的高压态势,对突出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铁腕打击,依法查处,该关停的关停,该查封的查封,该取缔的取缔,该重罚的重罚,做到检查一家、整改一家、合格一家。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积极协调主流媒体、门户网站,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型媒介,跟踪报道专项治理工作进展,对区域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久拖不改、政府挂牌督办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曝光,形成强大舆论监督压力。要引导公众通过“12350”、“96119”举报投诉热线举报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隐患,对群众举报重大火灾隐患核查属实的,给予重奖,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整治的积极性。

(四)强化督导,严明责任。省政府安委会将根据各地上报的工作台帐,适时派出工作组,采取暗访督察、随机抽查、督察回访等形式,专项督导各地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对消防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要严格实施事前追究;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严格实施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专项治理工作部署情况请于12月16日前报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起,每月26日之前报送当月工作小结及相关附件报表。2015年4月2日、7月2日、10月9日、12月26日前分别报送阶段和总体工作总结。

联系人:于领      联系电话:0371-66615417(省消防总队)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毛捍东:[email protected](省安监局)

附件:1.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

2.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台帐

3.劳动密集型企业、作坊消防安全自查表

4.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检查记录表

5.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6.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承诺书式样

7.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责任告知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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