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务工农民可缴住房公积金 月缴存额282元至2384元不等

21.04.2016  10:59

  记者 郭长秀 通讯员 梁智玲

  本报焦作讯 焦作市日前出台的《关于将务工农民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支持农民进城购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务工农民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务工农民,同等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低息贷款等各项惠民政策。

  住房公积金制度多途径覆盖务工农民

  根据《意见》相关规定,焦作市辖区内所有企业、单位,无论国有、股份、民营民办等所有制性质,均要在为本单位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特别要将在岗的务工农民纳入缴存范围,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的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分别缴5%)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劳务派遣单位,要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的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分别缴5%),为劳务派遣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要按规定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

  农民进城自主创业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按照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进行自主缴存,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为24%。

  月缴存额有规定本年度月最低缴存282元

  《意见》指出,全市辖区内的行政村以村为单位组织本村务工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范围为:焦作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户籍居民(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已被本市或外省市城镇单位聘用的务工人员,或在本市选择自由职业或个体经商的,有一定的经济收入、能够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务工农民。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各县市区务工农民专户建立工作。缴存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为24%。务工农民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不能低于焦作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5%,上限不得超过焦作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基数即为本人月工资收入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核定依据。

  根据焦作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务工农民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年度的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82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282元;月缴存基数上限为9930元,月缴存额上限为2384元。

  焦作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给予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