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审计局切实加强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管理

15.09.2017  18:00

近日,洛阳市审计局为进一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一系列要求,更好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对本局机关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进行了自查,并提出了四项具体项要求。

一是明确了审批权限。要求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二是明确了职责和纪律。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三是明确了待遇。要求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四是明确了工作制度。要求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退(离)休干部本人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和子局党组。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

至目前,该局52名退(离)休干部均未在社会团体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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