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

03.03.2016  16:32

豫安监管办﹝2016﹞3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驻豫和省属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6〕1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把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摆上更加重要位置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就是隐患”的观念,把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作为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和劳动者自我防护能力,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的源头性、基础性举措,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领导,精心谋划,科学部署,确保《通知》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加大工作力度,落实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是职业卫生培训的责任主体,要建立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制度,并根据行业和岗位特点,制定实施方案和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化工、建材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要切实加大培训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三五”期间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培训率达到100%的目标。突出存在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品及放射性危害等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上的劳动者和派遣用工人员,对其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严格落实考核上岗制度,严防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工作落实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把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突出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化工、建材等行业领域,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要依法予以查处,推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落实。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