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18.08.2014  17:54

豫安监管办﹝2014﹞10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36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从源头上消除和控制建设项目危险有害因素的根本措施,是确保建设项目本质安全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部分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因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而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国家和我省有关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规定,依法加强和规范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程序

全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应严格按以下要求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一)开展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下列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生产经营单位应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1、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2、涉及国家公布的危险工艺、储存或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一定数量的建设项目;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建设

项目。

除此规定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要综合分析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形成书面报告,按规定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备案。

(三)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备案。

(四)对于2011年2月1日前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目前已经投产但未履行“三同时”手续的建设项目,可由企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项目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编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并将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等相关文字、影像资料一并报本行政区域安监部门备案,但安全现状评价不作为“三同时”的依据。目前尚未投产的,应立即停止建设,按规定履行“三同时”手续。

(五)对于2011年2月1日后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总局第36号令的相关规定,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其中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验收评价等三个环节要完整详实。严禁以安全现状评价代替安全设施“三同时”。

三、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积极开展安全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安全验收评价等工作。

(二)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履行各自的职责,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审批核准权限,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特别是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政府招商引资类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对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

同时”由其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上一

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信等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项目情况,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五)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如发现建设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材料或违规承担安全评价业务等情况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持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监察,认真查找和解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有关监管、监察部门要求按时整改的,将列入“黑名单”,依法对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安全监管部门可不予办理各种安全手续。

(七)各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对2011年2月1日以来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建立工作台账。

并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三同时”备案情况汇总表(见附表)报省局监管四处。

联 系 人:赵修超

联系电话:0371-65866818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 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情况汇总表.doc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