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豫安委办﹝2015﹞35号
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中央驻豫企业:
为确保全省尾矿库安全度汛,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5〕36号)的工作要求和我省实际,现将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1. 尾矿库企业要建立健全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责任制,配备汛期安全专职人员,安排部署汛期领导带班巡查工作,并将带班领导名单在企业内部公示。
2. 尾矿库企业要及时修订尾矿库度汛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安排专人24小时坝区值班、值守,保证通信联络,组织下游居民进行应急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告属地安全监管部门。
3. 尾矿库企业要切实落实外聘专家检查制度,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开展专家会诊检查工作,按照《尾矿库安全专家会诊(检查)报告》(附件1)内容逐项检查,做到安全隐患“五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完毕,综合评定安全等级,报送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查。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办。
二、落实各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1. 县、乡(镇)人民政府继续实行“领导包片、责任人包库”的责任机制,逐级逐库落实尾矿库防汛安全责任人。县级人民政府应统一协调包库单位和人员,并将名单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将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2. 乡(镇)人民政府要协调尾矿库企业、村委会和下游居民做好应急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的尾矿库事故灾难。
3. 县、乡(镇)人民政府包库领导对自己所包的尾矿库做到“四个清楚”(基本情况和下游居民状况清楚、安全隐患及整改措施清楚、企业值班领导和联系方式清楚、应急救援预案(措施)清楚),并组织安监、水利、环保、国土、乡(镇)等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对所包尾矿库进行检查,填写《尾矿库检查确认表》(附件2),确认检查表原件于6月30日前由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报省辖市安委会办公室存档。
三、落实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负责日常监管的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依据企业报送的《尾矿库安全专家会诊(检查)报告》,结合《尾矿库安全执法检查表》(附件3)制定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组织专家和执法人员对重点尾矿库进行专家复诊和现场执法检查。对复诊结果为A级的尾矿库,可同意其运行,同时要求企业对安全隐患实施整改;对复诊结果为B级的尾矿库,应下达隐患限期整改指令,隐患整改完毕、经复核达到A级标准后方可同意其恢复运行;对复诊结果为C级的尾矿库,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应依法暂扣该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下达隐患整改指令,隐患整改完毕,重新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诊,符合标准后方可同意其恢复运行。对《尾矿库安全执法检查表》查出的问题,要依法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执法活动结束后填写《尾矿库安全执法检查表》存档备查。
四、加强汛期安全督查
各级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按照《尾矿库安全工作督查表》(附件4)内容,对各地尾矿库安全度汛工作进行督查,确保尾矿库安全度汛。
附件:1.尾矿库安全专家会诊(检查)报告
2.尾矿库检查确认表
3.尾矿库安全执法检查表
4.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查表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5〕3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