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架被打一怒伤人男子获刑5年

11.05.2017  08:52

马某本出于好意劝架,结果与打人者发生冲突并将其打伤。一审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被害人11万余元后,马某提出上诉。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驳回其上诉。

劝架生冲突持酒瓶伤人

马某是江西来京务工人员。2014年5月30日22时许,马某在丰台区六里桥一院内,因劝架与酒后殴打他人的郑某发生冲突,后持啤酒瓶将对方面部打伤,致其左眼球破裂伤、视网膜脱离等,经鉴定为重伤二级。2016年5月6日,马某被抓获归案。归案之前,马某曾因本案被处行政拘留七日。

据悉,当晚刘女士和她男友郑某和包括马某在内的几个朋友在六里桥一家饭馆吃饭喝酒。晚上10点饭局结束,大家准备离开,刘女士去事发院内取车,几个人就在院内等她。刘女士先去了趟二楼的洗手间,下楼后,因发现车钥匙落在了洗手间里,又返回去找。

等了一会儿见女友还未出来,郑某就上楼去找。由于喝多了酒,他一脚将洗手间的门踹开。郑某的动作惊扰了楼上的其他人员,在楼下等刘女士的杨某等人随后也上楼,拉郑某赶紧离开。到了楼下后,郑某借着酒劲儿便与杨某撕扯起来。

马某见状过来拉架。在拉扯中,他又和郑某打了起来并持酒瓶将对方眼部砸伤。郑某后被女友开车拉到医院,马某就离开了。而事发后,郑某称他只记得与马某争执过几句,因喝酒喝多了,具体原因也记不清了。

一审判决后提上诉

马某供述说,当晚6点,他去找前妻罗某和她的朋友刘女士等人一起吃饭,几个人喝了一些白酒和啤酒。吃完饭后,他和前妻在院门口等着刘女士,后听刘女士打电话说打起来了,就急忙赶了过去。

马某上楼后看到郑某打了杨某头部一拳,又踢了对方一脚。郑某被拉到楼下后,还追着杨某打,他就过去拉架。“郑某开始对我拳打脚踢,我的胳膊和颈部被打伤了。”马某说,他被打急了,就跑到一个小卖部门口拿了两个空酒瓶,一手拿一个,用右手的酒瓶往郑某的头部打了一下,具体打在什么位置记不清了。

一审法院认为,马某不能正确处理矛盾,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郑某在案件的起因上存在过错,故对马某酌予从轻处罚。

一审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经济损失共计十一万五千余元。判决后,马某提出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二中院认为,马某持械伤害被害人的行为有被害人陈述予以证实,且证人证言亦可印证马某的动作及马某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被害人倒地并头面部出血的情况。马某亦曾多次供述持酒瓶打被害人头部的事实,且本案相关物证书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马某的犯罪行为足以认定。一审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所判令赔偿经济损失数额合理,应予维持。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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