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管理法典 推进生态补偿计划

07.08.2014  11:49

      森林生态补偿是促进绿色经济的重要途径。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成员国林业部门行动计划承认,林业部门在建立绿色经济中占据基础地位,林业部门通过提供生态系统服务为人类福利作出了最大贡献。实施生态补偿是实现绿色经济目标的重要途径,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自然资源可持续管理。生态补偿可促进生态系统维持基本功能和服务,提高生态系统适应性;二是补偿金可直接增加农民收入;三是为农村提供可持续生计。

  森林生态补偿是政府管制方式的有益补充。一些评论者认为,生态补偿作为一种市场机制,是比政府介入更有效的政策工具。当然,生态补偿并非完全的市场机制,而是“市场-国家-社区”的混合治理结构。一些持反对观点的专家指出,完全由政府财政出资的生态补偿是一种不道德的补贴,增加了公众不公平的负担。但毫无疑问,生态补偿执行了使用者付费(或污染者付费)的原则,让使用者承担起使用资源应付的成本。

  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经济学(TEEB)指出,补偿比政府执法方式更具成本效益性,也更加进步。当然,这一点依照各国具体的国情而有所不同,在执法能力较为薄弱、法律权威不存在的国家,自愿生态补偿计划前景较好。生态补偿可以低成本获得更多的潜在效益,更具有灵活性。如:自愿协议模式的生态补偿,比政府管制,能产生更具包容性的解决方案。其他的生态补偿机制,如认证和标签,能有效地激励土地所有者采取可持续经营模式。

  从政治学角度看,森林生态补偿需要得到政府、公共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公众的认可。社会公众对森林生态补偿可能会持有正反两种观点,对此应当正确对待。

  正面的观点是,生态补偿有利于企业改善公共关系,有利于获得理解,也有利于提升公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反面的观点是,生态补偿是企业为已经造成的环境损害支付的良心钱;仅仅是一种公关特技;生态补偿资金可能并没有分配到环境压力大的地区,或者并没有用于支持该地区最脆弱和最关键的生态服务,而是支持投资者自认为需要的生态服务。

  由此可见,森林生态补偿计划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解决方案,也并非能满足所有的需求。它是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民主问责的一种有益补充。政府要在采用生态补偿计划还是采用环境立法之间选择,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和政治可接受度分析,特别要考虑到地区居民对森林的依赖性。生态补偿计划的实施既需要立法和制度框架,也需要成本效益的实施。将多重生态系统服务捆绑销售,能帮助减少交易成本。

  由于森林利用和森林产权深深植根于不同地区的地方文化,森林生态补偿计划需要呈现不同的、大型的项目发展模式,而不是大一统的单一模式。为此,必须解决一些对森林和环境的负面影响问题;同时,要特别重视能力建设和产权问题。生态补偿计划需要政治支持,其协商不应局限于供需双方,要让政府和公众充分参与,特别是在项目启动初期,这一点至关重要。

  这份报告提出,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56个成员国应制定管理法典,推进生态补偿计划。为制定法典,报告提出了五条工作建议:一是明确生态补偿的适用时间和地点;二是制定生态服务估值指南,帮助利益相关者公平谈判;三是制定监测指南,帮助监测生态补偿计划的履约、泄露和额外性;四是设计一套有效的技术,尽可能让多样化的利益相关者参与补偿计划;五是建立专家网络,提供生态补偿有关文件、估值方法、案例和实施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