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发布诋毁他人的短视频,法院判其发布致歉声明、赔礼道歉并赔偿5000元

21.09.2022  20:12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高鹏 通讯员 鲁维佳 王艳梅

“王某为人风流,同时与多位女性保持恋爱关系,是名副其实的渣男……”从2021年起,常某在某短视频平台持续发布诋毁王某名誉的视频,被诉诸法院。

9月20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花园口法庭审结该起纠纷,依法判令被告常某发布致歉声明、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5000元的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他人不实信息,法院判其发布致歉声明、赔礼道歉并赔偿5000元

据了解,2021年1月起,常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称王某为人风流,同时与多位女性保持恋爱关系,是名副其实的渣男,并修改用户昵称为“被负心汉王某抛弃的女人”。

王某发现后立即报警,并要求常某删除视频、更改昵称,但常某不仅未修改昵称,还继续发布诋毁王某名誉的视频。常某行为给王某的生活、工作带来严重影响,损害了王某的名誉,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常某立即停止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和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常某通过具有一定传播性的网络平台发布多条对原告王某有侮辱性的短视频,在没有事实依据的前提下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对王某的名誉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合考虑被告常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形等,惠济区人民法院花园口法庭作出民事判决:常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修改其在案涉短视频平台的用户昵称,并使用该账号在短视频APP内发布致歉声明向王某赔礼道歉;常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某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000元。

法官说法: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上发言莫任性

承办法官介绍,名誉系指对特定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名誉权则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是一项受法律严格保护的重要人格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之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1.侵犯名誉权都有哪些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侵犯公民名誉权的形式主要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并造成一定影响。

2.发现自己名誉权遭受侵犯,该如何留存证据?

通常情况下,受害人可以注意留存以下证据:网络平台账号头像或相册照片的辨认;微信朋友圈发出的内容,聊天记录中透露的身份信息;通过其他证人作证来证明该网络平台账号主体身份;网络平台账号是否使用了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第三方机构或提供技术支持公司的协助调查等。同时,受害人还需要注意保留原始、客观、真实的信息,也可选择公证或者电子存证的方式固定相关内容。

3.如果侵权人拒不道歉或道歉声明内容无法通过法院审查怎么办?

若侵权人拒不道歉或道歉声明内容无法通过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此时相关费用将由侵权人承担。

4.在何种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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