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改:猥亵罪不再限定女性

27.10.2014  16:17

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17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对其进行了九次较大修改。今起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被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标志着对刑法的第十次修改启动。

本次刑法修改秉持进一步强化人权保障、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保护的原则,对猥亵儿童、虐待儿童、老人等犯罪的规定作出了完善。

扩大猥亵罪定义:对象不再限定为女性

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修正案(九)草案第十二条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妇女改为“他人”,意味着男性也将被认可为猥亵罪的对象,可以适用此条款进行保护。此外,条文还在第二款中追加了“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扩大了受案范围。

收买被拐卖者均将构成犯罪

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未阻碍妇女返回原居住地,也未虐待被买儿童、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实践中常常造成“拐卖犯罪,收买无罪”的情形,学界对此条一直广有争议。修正案(九)草案第十三条对此条文作了修改,规定前述情形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一律作出犯罪评价。

此外,草案第十八条也增加了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男子4年猥亵7男童 称“我不知道这是犯罪”

从2009年初,刘志(化名)在公园小树林、池塘边以及其暂住地等地点,先后猥亵7名男童,事后他会给钱或买零食引诱孩子不要告诉家长。直到2013年底,一孩子家长无意中得知真相才将其举报。北京晨报记者昨天从丰台法院获悉,刘志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详细]

聚焦:刑法修正草案 拟将取消9个适用死刑罪名

快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拟取消集资诈骗、走私武器、弹药、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九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取消这9个后,我国现有46个适用死刑的罪名。

草案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做出修改,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属于犯罪。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记者王亦君)

【责任编辑:王利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