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15.03.2016  11:13

豫安监管办﹝2016﹞4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应急办函﹝2015﹞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值班和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函﹝2015﹞14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5﹞124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切实做好全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信息报告时限

(一)重特大事故、重大涉险事故须在事故发生后90分钟

内上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较大事故、较大涉险事故须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上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一般事故须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上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事故具体情况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可先电话报告事故概况,电话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书面材料。

(五)事故续报。较大及以上事故和较大以上涉险事故每天上午8点前、下午17点前各续报1次,特殊情况随时续报,续报直至事故抢险救援结束。领导对事故信息有批示的,按照领导的批示及时跟踪续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工矿商贸领域事故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变化当日续报。

(六)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较大以上涉险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直接报告省局。

(七)重要情况的反馈。接到省局值班室要求核实有关情况的通知后,各单位原则上要在20分钟内电话反馈;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

二、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

(二)事故发生地点(省辖市、县(市、区)、乡(镇)及

其他位置信息);

(三)事故发生单位名称、概况、证照及经济类型(国有和国有控股、集体和集体控股、民营和民营控股以及合资、外资等),事故发生在工程外包单位应附外包单位名称、概况、持证备案情况等;

(四)事故类型(按照各行业和领域的事故类型报告);

(五)生产规模和能力(设计、核定);

(六)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评估等级和持有证件情况,以及地下矿山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

(七)发生事故的车辆、船舶、飞行器、容器等牌号、名称及核载、实载情况;

(八)事故的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九)事故现场总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下落不明、失踪、被困、轻伤、重伤<危重>、急性工业中毒、住院、留院观察等);

(十)初步估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十一)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十二)事故现场指挥处置的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人和负责信息发布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三、事故信息报告方式

事故信息报告可采取电话、传真和网络(电子信箱和事故专用报送系统)等方式。省局调度值班电话:0371-65919777,传真:0371-65919800,邮箱: [email protected] 。传真和网络报告事故信息后必须电话确认。各级接收和上报事故信息必须认真进行登记存档,以备调查核实。

四、事故等级划分

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等级划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执行。重大、较大涉险事故的划分按下述标准执行。

(一)重大涉险事故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50人以上的事故;

4.可能升级为重大事故的较大事故(如危重伤员有可能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现场搜救尚未结束死亡人数可能增加等情形的事故);

5.有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7.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

8.其它重大涉险事故。

(二)较大涉险事故

1.涉险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

4.对环境造成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

6.其它较大涉险事故。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地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改进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严格落实事发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主体责任,加强对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主要领导要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组织制定和完善本单位调度值班制度,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在岗值班,重要节假日要实行值班岗位主、副班和业务处室值班备班;制定事故报告程序、应急处置措施和预案等,确保事故发生后信息报告工作高效有序;要安排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干部从事调度值班工作。监督、指导所有参与调度值班的人员全面掌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事故发生后,利用各种渠道、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事故相关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按要求报告。

(二)畅通渠道,及时获取和报告事故信息。要强化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事故信息报送主渠道作用,进一步简化事故信息报送程序,理顺和优化中间环节。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生产事故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的通知》,建立健全与道路交通、消防、建筑等本级安委会成员单位之间事故信息实时互通机制,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事故信息,各单位不得以道路交通、消防、建筑等事故信息不是主管单位等借口不上报此类事故信息;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切实提升基层安全监管部门第一时间获取信息的能力,各级在事故现场的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调度值班负责人和值班人员要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接听国务院总值班室电话(010-6601505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总值班室电话(010-66463290)、省政府值班室电话(0371-65506266)和省局值班室电话(0371-65919777),按照要求准确如实报告事故及其他相关情况。

(三)密切关注舆情,加强事故信息报告主动性。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依托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强对事故信息的监测,及时发现预警情况,迅速通过各种渠道进行调度核实,第一时间掌握事故情况及最新动态,并按规定及时向省局值班室报告。接到省局值班室和有关领导要求核实事故的信息后,要迅速核实,按照要求及时反馈相关情况。对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生产安全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事故信息,要加强核实研判并及时报告,不拘泥于分级标准的相关规定。

(四)正确认识事故性质,防范错误行为。在生产安全事故性质认定上,一些单位存在错误认识,在事故发生后,调查处理没有开始时,就片面认定为非安全生产事故,不上报或迟报事故信息,由此引发的迟报瞒报问题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影响。今后,在事故性质暂无法判定时,各单位接到报告后要先上报,然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工作相关规定进行统计,经事故调查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按规定核销。

(五)迅速宣贯和转发。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采取措施迅速对本《通知》进行宣贯,同时转发到下属单位和相关企业,并指导、督促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让每一名工作人员和企业员工都充分了解事故信息报告的重要性。对不及时送达或转发、不督促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工作人员和企业因不了解事故报送有关要求发生事故信息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问题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六)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各单位要依据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2号)加大对发生事故信息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问题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对直接负责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

意隐瞒事故信息,将已经死亡的上报成重伤抢救或失踪,人为改

变事故等级的,按谎报和瞒报事故信息加重处罚。

省局将进一步完善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监督检查和考评机制,对调度值班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以月考评、季通报、年总结等形式,对各地、各部门的事故信息报告及调度值班工作进行考评通报,对做得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差的单位进行批评。对全年一般事故发生3次以上迟报、较大以上事故或较大以上涉险事故发生两次以上迟报,漏报事故超过两次,以及发生谎报、瞒报问题的,当年该单位和单位领导、部门领导均不得评为先进。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各部门可依据本《通知》精神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规定。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