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包养夜场女孩 分手后上诉索赔70万被拒

31.07.2014  10:23

  本报许昌讯(记者王晓磊实习生李冉通讯员梁淑英)近日,鄢陵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情人反目讨要包养费案件,法院以证据不足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秦某的诉讼请求。

        2010年,玲玲(化名)高中毕业后,在上海一家高档娱乐场所上班,其间认识了常去惠顾的有妇之夫秦某,二人很快发展为情人关系,之后秦某便不再让玲玲上班,并为其在上海租了房子,每月提供所谓的生活费数万元,并不断为玲玲购买金银饰品等。2012年下半年,二人关系因各种原因出现裂痕后分手。2013年4月,秦某以3张手写的借条、12张机打的借条及部分银行转账记录为据向法院起诉,要求玲玲归还“借款”70余万元。经司法鉴定,3张手写的借条落款处的签名非玲玲本人书写,其余机打借条上的签章,玲玲亦不予认可。

  鄢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秦某主张与情人玲玲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秦某虽提供了借条及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但该证据中,3张手写借条经司法鉴定,落款处的署名非玲玲书写,其他12张机打借条中,玲玲称收到的38万余元非借款,而属秦某提供的生活费,余款玲玲不予认可,秦某又无其他证据印证该借款事实,秦某要求玲玲归还借款70余万元之诉讼请求所提供的证据不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合同法》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