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总工会出台《意见》全面加强基层工会建设

25.09.2014  12:23
      为进一步扩大工会组织的有效覆盖,增强基层工会组织吸引力和凝聚力,日前,省总工会出台了《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工会基层组织建设的主要任务、推动基层工会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构建促进基层工会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5年内全省八成以上基层工会力争“六有”

      基层工会直接联系和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全部工作的基础,是落实工会各项工作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意见》明确了基层工会建设的主要任务,即坚持从工会的性质和特点出发,依法推进基层工会规范化建设,通过3~5年努力,力争实现全省80%以上的基层工会基本达到“六有”目标,使基层工会覆盖面明显扩大,服务职工能力明显提高,工会组织吸引力凝聚力明显增强。

      《意见》重申了“六有”标准:有依法选举的工会主席,建设心系职工、善于维权、开拓进取的工会工作骨干队伍;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等组织;有服务职工的活动载体,满足职工的多样化需求;有健全完善的制度机制,实现工会工作的群众化、民主化、制度化、法治化;有自主管理的工会经费,真正用于服务职工和工会活动;有会员满意的工作绩效,切实让职工群众感受到工会是“职工之家”。

      乡镇有企业百家、职工5000人以上可设总工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组织体系建设,《意见》提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会是工会组织体系的基础和主体。依法推动国有及国有控投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普遍建立工会。单位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一般通过联合基层工会实现组织覆盖。符合条件的基层工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要按时换届,严格履行民主程序,依法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女会员有10人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根据《意见》,乡镇(街道)、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承担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双重职责。已经建立工会工作委员会的,要逐步向工会联合会、总工会等组织形式转变。有企业100家以上、职工5000人以上的乡镇(街道)、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可以设立总工会,作为一级地方工会组织,履行地方工会领导职责。乡镇(街道)、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组织机构单独设置,工会主席按党政同级副职配备,副主席享受中层正职待遇。

      《意见》还对加强县以下产业工会、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和村(社区)工会联合会建设,加强基层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加强会员发展和会籍管理工作等作出详细规定。

      彰显“服务”宗旨打造服务型工会

      基层工会建立起来了,更重要是使其能够发挥作用。《意见》明确了推动基层工会依法履行的5项工作职责,包括教育引导职工、推动改革发展、履行维权职责、协调劳动关系、服务职工群众等。

      《意见》提出,深化服务职工活动长效机制,积极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加快构建服务职工工作体系,按照“会、站、家”一体化的思路,把组建工会、创办职工帮扶服务中心、建设“职工之家”统一起来,着力打造服务型基层工会。切实关心关爱职工,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实现帮扶工作从生活救助向政策帮扶、就业帮扶、助学帮扶、医疗帮扶、法律帮扶、心理关爱等方面的转变。大力推行会员普惠制,加大投入、创新方式、完善机制,使全体会员都能享受到工会组织提供的实实在在的服务。探索向职工服务类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推进项目制、订单式、社会化服务方式。

      支持工会工作今后或成为企业评先必要条件

      《意见》还明确了构建促进基层工会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根据《意见》,各级工会要把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支持,把基层工会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统筹安排,实现党建与工建同研究、同部署、同考核,不断完善党工共建机制。健全完善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与政府联席(系)会议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逐步向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延伸。积极参与和促进人大立法,配合各级人大、政协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视察。

      《意见》提出,推动建立企业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激励引导机制,争取相关部门在推荐协商企业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会员及评选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各类先进企业时将企业经营者支持工会工作、履行社会责任作为必要条件,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加强与国资委、工商联、企业协会等单位协作,选树典型,调动企业经营者积极性,为开展工会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同时,基层单位及其党政负责人拟推荐申报工会系统评选表彰的各层级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其工会组织应荣获相应层级的模范职工之家称号。(记者胡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