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国土资源局出台办法对懒政怠政行为问责
为加强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作风建设,治理懒政怠政、为官不为行为,增强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服务意识。12月2日,商丘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出台《商丘市国土资源系统懒政怠政为官不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商国土资〔2015〕342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商丘市国土资源系统各级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对问责的情形、方式、程序等作出了规定。
《办法》明确了10种情形,可作为启动问责程序的依据,包括:上级领导指示、批示;市委、县委巡察及市、县纪委、信访局等交办事项中发现的问题;司法、审计等部门的建议;明查暗访、案件查办、干部监督、党风政风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市、县(区)局督查室的建议;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的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揭发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社会评价和民主评议中发现的问题;新闻媒体曝光的应当问责的问题;其他渠道反映应当问责的问题。同时《办法》还对“可以从轻或免予问责的几种情形”进行了规定。
《办法》提出了基本问责方式: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同时以上问责方式根据具体问责情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办法》规定,问责结果与精神文明奖发放、考核评优、干部选拔任用相挂钩。问责决定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在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内通报,或通过官方网站、微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情节较轻的在本单位公布。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人事科(股)将被问责人员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涉及问责对象评先、评优、提拔、调整的,由人事科(股)负责落实;涉及扣除精神文明奖的,问责结果应同时抄报财务科(股),由财务科(股)负责落实。落实情况应向市局纪检监察室反馈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