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严管减刑假释案办理 "确有悔改表现"设有新标准

28.02.2015  11:39

   中原网讯(记者 鲁燕 实习生 李钟鸣) 从一审判决的有期徒刑15年到实际服刑不满6年即刑满释放,2014年初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凭借各种形式的“假立功”,获得多次大幅减刑。“张海案”直接导致了中央政法委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政策并获得成效。

  昨天,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我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省司法厅联合会签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标准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于3月1日起试行。

  身在监狱,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或者拒不交代真实身份,或者对减刑、假释材料弄虚作假,都是不符合减刑条件的,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这是《实施办法》中“特别新增不能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特别标准”。

  “上述三种情形,我们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经发现,应当裁定不予减刑或者假释。在裁定减刑、假释后发现的,应当撤销减刑或假释。”省高院减刑假释庭庭长张云龙说。此外,罪犯在前次考察期内获得的表扬奖励应当清零。其在后次考察期内的表现情况,只能以其在后次考察期内获得的表扬次数为准。

  《实施办法》还明确了罪犯积极参加学习的标准,看罪犯是否参加了学习,必须要审查其学习成绩,如果学习成绩达不到一定的“质量等级”标准,就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实施办法》共11章90条。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五种关系、五个标准和五项制度。”昨天上午,省高院减刑假释庭庭长张云龙通报了《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明确了可以减刑与必须减刑的关系。”张云龙说,“在以往的执法实践中,少数罪犯一旦达到可以减刑的最低要求,就认为必须为其减刑。否则就有意见,就闹情绪,甚至质问监狱干警,不服从管教,由此给监狱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3月1日起试行的《实施办法》,专门对罪犯在监狱获得表扬次数和减刑起始与间隔时间的“减刑的最低要求”的规定标准,进行了特别明确和强调。

  “希望在押罪犯澄清认识,端正态度,积极改造,努力创造更好的减刑条件。”张云龙说。

   减刑资格只给悔改表现最好的罪犯

  积极参加学习的标准,是“五个标准”之一。

  “过去,只要罪犯参加学习,取得一定成绩,就视为具备确有悔改表现的必要条件。今后,评定罪犯是不是积极参加学习时,必须审查其学习成绩。如果学习成绩达不到合格标准,就不能认定为积极参加学习,进而就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张云龙说。

  也就是说,作为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四个必要条件之一的“积极参加学习”,将不再是一个虚化的标准,而将增设更加确定和严格的学习成绩的标准,必须达到合格以上的才能进行假释,而达不到合格成绩有“挂科”的罪犯,将被视为不拥有减刑、假释的必要条件。

编辑:岳文帅 联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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