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03.09.2014 20:11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家庭举办宴席的情况越来越频繁,聚餐的规模越来越大。为及时消除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有效防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发生,切实保护广大农村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日前,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协管员、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队伍,并明确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分工。规定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协管员、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负责收集掌握农村集体聚餐信息,督促举办者、承办者及时备案。明确聚餐举办者、承办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须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备案义务。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必须具备餐饮制作加工技能及食品安全常识,实行备案管理,每年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取得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农村集体聚餐餐饮服务工作。
《指导意见》规定,各地要建立农村集体聚餐分类指导制度,就餐人数200人以下的聚餐活动,由本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200至500人的,由所在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派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500人以上的,由所在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逐步形成“事前有申报、过程有监管、事后可追溯”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实现农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全覆盖。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03.09.2014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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