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再次提高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标准

29.08.2014  20:28
      日前,洛阳市政府下发由洛阳市民政局、洛阳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从今年10月1日起,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人均月收入低于330元提高到人均月收入低于350元,县(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人均月收入不低于300元提高到人均月收入不低于320元。补助水平每人每月增加15元,达到人均补差不低于220元/月的标准。城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100元提高到2380元,县(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800元提高到2040元。全市农村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助水平增加10元,按照洛阳市农村低保分类施保的原则,分类施保水平分别达到A类129元、B类109元、C类89元;城市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200元,县(市)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660元(集中供养标准一律不含敬老院日常运行经费),各县(市、区)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仍维持每人每年不低于2220元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