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关系的意见》的通知

30.11.2015  19:11

豫安监管﹝2015﹞99号

局机关各处(室)、执法监察总队,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

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全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省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关系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25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关系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5〕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52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中央驻豫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4〕98号)、《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的通知》(豫编办〔2015〕308号)和《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豫安监管〔2015〕24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队主要工作职责、与省局的执法工作关系

1.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队(以下简称“执法总队”)是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直接领导和管理的直属单位,依据省局年度执法计划以省局名义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执法总队按照“三定”方案规定和省局有关安排部署开展工作。

2.执法总队承担省局实施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工作,接受省局法制工作机构的法制审核和执法监督;重大复杂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提交省局案审会研究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由省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受省局主要负责人委托由分管负责人签发,加盖省局印章。

3.执法总队承担省局交办、群众举报、部门移送、下级请求以及跨地区的重大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查办工作;参与省政府和省局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参与省局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评价、检测、培训、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的执法检查,参与省局组织或牵头的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事故调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4.执法总队负责中央驻豫和省管工矿商贸(不含煤矿)企业(以下简称“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总部的综合性执法监察,抽查其下属单位,依法监察省辖市(直管县)安全生产执法机构日常检查情况;省局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的专业性监督检查。

5.省局业务处室开展相关行业领域专项执法检查,邀请执法总队参加,执法总队应予以配合;检查中发现问题,共同研究处理意见。

6.执法总队在执法监察过程中,发现涉及行政许可、安全监管等重大和共性问题,及时与有关业务处室沟通,并向省局报告。

7.执法总队根据其工作需要,可以拟定有关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方面规范性文件,上报省局审核,重要文件由省局主要负责人签发;一般事务性文件和向省辖市(直管县)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发文的,由执法总队总队长签发。

8.执法总队每年12月份向省局报告本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

二、进一步明确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队与市、县安监部门执法机构的执法工作关系

1.执法总队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在省局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下,适时组织开展执法队伍培训、执法业务指导、执法监督检查等,市、县安监部门的执法机构应予以配合。

2.各级安监部门的执法机构按照分级与属地监管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监察工作。执法总队负责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总部的综合性执法监察,省辖市(直管县)执法机构重点监察市(县)属企业以及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的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无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由省、省辖市(直管县)执法机构共同负责执法监察,但日常检查以省辖市(直管县)执法机构为主;县(市、区)执法机构重点监察本行政区域内上述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3.执法总队对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实施执法监察时,可邀请企业所在地的省辖市(直管县)执法机构参加;涉及企业总部的违法行为,由执法总队查处;涉及企业下属单位的违法行为,可移交企业所在地的省辖市(直管县)执法机构查处。

4.市、县执法机构在日常执法监察中遇到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总部的问题,以及跨地区重大安全生产违法问题,移交执法总队查处。

三、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实行执法监察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及其执法监察人员的执法监察行为,

受驻局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本级安监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执法监督。

四、本意见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