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外省在豫备案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豫安监管办﹝2015﹞94号
各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为加强对外省(市)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在豫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从业行为,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决定对2014年以来到我局备案在河南省内开展安全评价业务的外省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对2014年以来外省机构在我省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下列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一)安全评价报告质量情况,重点检查评价内容和结论是否客观真实,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或漏项、缺项报告,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重大疏漏等情况。
(二)安全评价项目过程控制运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执行过程控制程序,相关记录和资料归档管理等情况。
(三)规范从业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租借资质证书、非法挂靠、转包安全评价项目、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在报告上冒用他人签名、不公开评价报告信息等情况。
二、检查方式
调阅所承接安全评价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及其过程控制记录、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等项目档案材料,到被评价项目单位进行调查走访,必要时致函商请机构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到机构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整改阶段(7月底前)。各机构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整改完善。
(二)抽查检查阶段(8-9月)。省局从各机构抽取部分报告进行检查,到被评价项目单位走访调查,核实报告与现场符合性,听取被评价单位意见。
四、有关要求
(一)各备案机构要对专项检查工作高度重视,及时自查整改,对拒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暂停备案并依规处罚;对检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呈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依法处理。
(二)对已承接的项目但尚未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14年外省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在豫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4﹞9号)要求向省局提交项目登记备案表的,请于7月底前提交到省局,对漏报、少报已承接项目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列入“黑名单”并予以通报。
(三)各备案机构要严格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的要求,规范从业行为,加强对在豫项目的过程控制管理,积极参与行业交流活动,共同维护促进安全评价市场健康发展,为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做出应有的贡献。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