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规定于2014年9月1日起,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通知》明确了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范围。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通知》规范了直接登记的程序和提交的材料。直接登记需要进行名称预登记,在成立登记过程中,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供所需材料,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及时制发准予成立的许可文书和登记证书。
《通知》强调,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对社会组织开展活动进行监督,对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取缔。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是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继续对已登记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加强管理,逐步实现社会组织自愿成立、自我运作、自聘人员、自理会务,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自治。
《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确保直接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各部门要强化服务管理,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做好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工作。要加强工作的衔接,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均按直接登记的要求办理,此前已登记的社会组织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