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统计工作的通知

19.08.2014  12:42

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统计工作的

通        知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商务局,省网络营销协会、国际贸易网商协会:

根据商务部工作部署和省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4〕11号)要求,为加快建立我省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推进电子商务统计信息的综合利用,分析把握电子商务发展动态和趋势,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做好我省电子商务统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根据商务部电子商务统计指标体系和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重点选取最急需、最实用、最便捷的若干指标,采取可操作性比较强的方式和手段,力求电商统计信息尽早发挥作用。

(二)循序渐进,逐步完善。顺应电子商务不断创新发展的趋势,把握其统计工作长期性、复杂性的特点,循序渐进,由易到难,由点到面,由简到繁,不断丰富统计内容,扩大覆盖范围,改进统计手段,逐步完善和规范电子商务统计体系。

(三)科学整合,提升效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注重信息资源整合,努力建立规范、完整、系统、科学的信息搜集渠道,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不断放大对政府决策和企业发展的服务效能。

二、统计对象和指标

电商统计对象暂定三大类:即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和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具体统计指标见附件1。

三、统计样本和数量

统计样本暂定四个方面:

(一)省商务厅认定的河南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二)省商务厅认定的河南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电子商务园区的入驻企业;

(三)省网络营销协会优选50家以上会员企业,省国际贸易网商协会优选外贸额前50名的会员企业;

(四)各市、县(区)选定的当地骨干电子商务企业(不含省级示范企业和入驻省商务厅认定电商园区的企业)。原则上郑州、洛阳各自选定的骨干企业数量不少于100家,其他省辖市选定的骨干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省直管县(市)不少于10家。

四、统计周期

统计周期分为半年报和年报:

(一)半年报:统计时段为1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于7月10日前上报; 

(二)年报:统计时段为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

2014年只报年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做好电子商务统计工作是重视电子商务的重要标志,也是评价各地商务部门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商务局要认真组织安排,细化任务分工,责任到人,抓好落实。各省辖市和直管县(市)电子商务统计工作联络表(见附件2)请于8月20日前报省商务厅(电子商务办公室)。

(二)优选样本,加强指导。各地要针对不同类别的电商企业情况,优选本地区经营规模大、基础条件好、行业代表性强、品牌形象佳的电子商务企业,作为电子商务统计样本企业,并搞好工作指导和跟踪,组织和帮助企业做好电商统计工作,督促其及时、准确填报信息。

(三)严肃认真,确保质量。各统计样本企业应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填报统计信息,各地商务局要加强引导监督,把好信息质量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数据指标真实、完整、准确。

(四)密切沟通,加强协作。各地商务局要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统计工作的主导作用,密切与当地相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第三方资讯机构的沟通协作,扩展电商统计信息渠道,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增强协同效应,促进电子商务统计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此通知及附件请到河南省商务厅门户网站(http://www.hncom.gov.cn/)查询下载。

   

联  系  人:省商务厅电子商务办公室      胡阳

电        话:0371-63576128

传        真:0371-63576282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1. 河南省电子商务统计信息报送表

          2. 电子商务统计工作联络表

   

   

   

2014年8月11日